9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親屬也屬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B)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不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所稱之公職人員
(C)公職人員只要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無論是違反那一條,都會受 到同等嚴厲之處罰
(D)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不作為而間接使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也屬於 利益衝突的範圍
統計: A(108), B(26), C(44), D(366), E(0) #3865987
詳解 (共 7 筆)
选项 (A) 公职人之三亲等亲属也属于公职人之关系人——错误。
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3条规定,公职人之关系人范围如下:
-
一、公职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属。
-
二、公职人之二亲等以内亲属。
-
三至六款另定之。
本法关系人之范围,仅限于二亲等以内亲属,三亲等亲属并非本条第2款所称之关系人。惟应注意的是,若三亲等亲属符合该条第4款之规定,即担任营利事业、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之负责人、董事、独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相类似职务者,则「该法人或团体」始属关系人,而非三亲等亲属本人为关系人。选项(A)所称「公职人之三亲等亲属也属于公职人之关系人」,与上开规定不符,故为错误。
? 选项 (B) 民意机关之民意代表不属于公职人利益冲突回避法中所称之公职人——错误。
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2条第1项第5款明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其范围包括「各级民意机关之民意代表」。民意代表不仅受本法规范,本法更就民意代表之回避方式设有特别规定,例如第10条第1项第1款明定:「民意代表,不得参与个人利益相关议案之审议及表决。」选项(B)称民意代表不属于本法所称之公职人,与法条明文规定相悖,故为错误。
? 选项 (C) 公职人只要违反利益冲突回避法之规定,无论是违反那一条,都会受到同等严厉之处罚——错误。
本法针对不同违规行为,设有不同之罚则,并非「同等严厉」。依现行规定,不同条文之罚则如下:
| 违规行为 | 法条依据 | 罚则内容 |
|---|---|---|
| 假借职权图利 | 第14条(违反第7条) | 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
| 关系人关说请托 | 第14条(违反第8条) | 同 |
| 违法交易行为 | 第15条(违反第9条) | 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
| 未自行回避 | 第16条(违反第10条第1项) | 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 拒绝回避 | 第17条(违反第10条第4项或第13条) | 新臺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 |
上开规定显示,违反不同条文之罚则轻重有别,例如违反第7条或第8条之罚锾为100万元至500万元,而违反第9条之交易行为,罚则按其交易金额倍数计算。选项(C)称「无论违反那一条,都会受到同等严厉之处罚」,与上开规定不符,故为错误。
? 选项 (D) 公职人执行职务时,因其不作为而间接使其关系人获取利益,也属于利益冲突的范围——正确。
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5条规定:「本法所称利益冲突,指公职人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据此,利益冲突之构成,不以积极作为为限,消极之不作为亦足当之;且不以直接使关系人获取利益为必要,间接使关系人获取利益,亦属利益冲突之范畴。选项(D)之叙述与上开法条明文规定完全相符,故为正确。
第 5 條
答案是 D。這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利益衝突」定義與「關係人」範圍,最容易被 三親等、民意代表、罰則等陷阱混淆。
一、逐項解析
| 選項 | 判斷 | 理由 |
|---|---|---|
| (A) 三親等親屬也屬關係人 | ❌ | 法律所稱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的二親等以內親屬,不是三親等。 |
| (B) 民意代表不屬公職人員 | ❌ | 民意代表屬於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例如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 |
| (C) 所有違法行為處罰相同 | ❌ | 不同違法行為有不同法律效果及處罰,並非一律相同。 |
| (D) 不作為而使關係人獲利也可能構成利益衝突 | ✅ | 正確。利益衝突不只包括「積極作為」,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均可能落入規範範圍。 |
因此:
答案:D
二、先搞懂「利益衝突」是什麼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核心精神是: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可以利用公權力為自己或關係人謀取不當利益。
其中「利益衝突」的概念並不只限於:
我做了某件事 → 親屬得到利益
也包括:
我應該做某件事卻故意不做 → 親屬因此得到利益
所以D的「不作為」是本題關鍵。
三、A為什麼錯?——二親等,不是三親等
這是超級常考的數字陷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的:
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因此:
一親等
-
父母
-
子女
二親等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孫子女
-
外孫子女
-
兄弟姊妹
所以:
二親等 → 是
三親等 → 原則上不是因「親屬身分」而當然屬於關係人
因此A錯。
? 記憶:
利益衝突迴避法:親屬抓「二親等」。
四、B為什麼錯?
B說:
「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不屬於公職人員。」
這是錯誤的。
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的公職人員範圍相當廣,並不是只有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
例如:
-
行政機關首長
-
政務人員
-
民意代表
-
公營事業首長
-
公法人相關人員
-
部分依法執行公權力的人員
因此:
立法委員、地方議員等民意代表,也可能是本法的公職人員。
這也是為什麼利益衝突迴避不只是「公務員倫理」問題,而是整體公職倫理與廉政制度的一環。
五、C為什麼錯?
C說:
「只要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不論違反哪一條,都會受到同等嚴厲的處罰。」
這顯然過度絕對。
不同違法態樣,法律規定的法律效果不同。
例如利益衝突迴避法涉及:
-
應迴避而未迴避
-
假借職權圖利
-
違法交易
-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接受補助、交易等
-
違反揭露義務
-
違反禁止規定
其構成要件及處罰並不完全相同。
所以看到:
「無論哪一條」
「一律」
「完全相同」
這類絕對用語,在法律選擇題中要特別警覺。
六、D為什麼是正確答案?⭐
D: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不作為而間接使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也屬於利益衝突的範圍。」
這個觀念非常重要。
一般人容易以為利益衝突一定要:
「公職人員積極做某件事情」
其實不是。
「作為」與「不作為」都可能發生利益衝突
例如:
某地方政府承辦人員的親屬經營一家廠商。
承辦人明知該廠商不符合某項補助資格,卻:
故意不審查、不處理、不要求補件
結果:
親屬因此取得補助。
雖然承辦人「什麼都沒做」,但這個不作為本身可能造成關係人獲取利益。
因此不能說:
「我沒有核准,所以沒有利益衝突。」
這正是D所要考的觀念。
七、這題最重要的「利益衝突」公式
可以直接背:
利益衝突=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本人或關係人利益+作為/不作為+直接/間接
也就是:
作為
我積極做 → 關係人獲利
不作為
我應該做卻不做 → 關係人獲利
直接
我的行為直接使關係人取得利益
間接
我的行為透過其他因素,使關係人最終取得利益
所以:
作為、不作為;直接、間接,都可能涉及利益衝突。
八、國考超好背:四個陷阱
本題四個選項其實可以整理成:
① 親屬
二親等,不是三親等。
② 民意代表
民意代表也是公職人員。
③ 罰則
不同違法態樣,不是全部同罰。
④ 利益衝突
作為、不作為+直接、間接都可能成立。
? 秒殺口訣
「二親等、民代算、處罰不一樣、不作為也算。」
所以看到本題:
-
A「三親等」❌
-
B「民代不算」❌
-
C「全部同罰」❌
-
D「不作為也可能造成利益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