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授與乙代理權,並委任乙與丙商談甲買受丙所有房屋及辦理移轉所有權之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須書面
(B)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則本件法律 效果無法歸屬於甲
(C)若甲知道丙欺騙乙,把房屋的優點講得天花亂墜,但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則甲事後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D)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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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19), C(48), D(597), E(0) #3674600

詳解 (共 10 筆)

#7324255
民法§531: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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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4: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1.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2.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B:正確。此處的要約人只限簽名的乙、丙二人,不含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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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C:甲自己知道實情,還授意乙買房,事後當然不能主張受詐欺而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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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0:無權代理
1.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D:我個人解法是:依照§531法律行為處理權應以白紙黑字為據(1億元簽約),沒明寫就必須當事人承認,否則當事人不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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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665
(A) 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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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577
1. 錯誤選項解析:(D) 代理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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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058
(一)民法§531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758Ⅱ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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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281

買賣契約的法律效力**「不可以被切割成一部分有效、一部分無效」。乙的行為已經構成「越權代理」,在法律上屬於效力未定**,必須等本人甲事後承認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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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11
(D) 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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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140

(B)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

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
此時即構成學說所稱之「間接代理」。
而「間接代理」非民法上之代理,
故本件之法律效果無法歸屬於甲。

(D)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乙與丙簽訂之契約價格為1億1千萬元,
而非當初甲跟乙說好的1億元,
此已構成無權代理,
並不會說該買賣契約在當初約定的價格範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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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425
(A)民§531: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B)民§170: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C)民§105: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D)民§544: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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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726

以下為您逐一簡要說明各選項的法條依據與白話解釋:

(A) 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須書面。相關法條:《民法》第 531 條、第 108 條第 1 項。白話說明:(敘述正確)買賣房屋(不動產物權移轉)在法律上規定必須用書面登記才有效。因為這件事情依法必須用「文字(書面)」處理,所以甲授權給乙、以及甲乙之間的委任契約,法律規定都必須要用書面形式辦理才行。

(B) 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則本件法律效果無法歸屬於甲。相關法條:《民法》第 103 條。白話說明:(敘述正確)代理的基本原則是代理人要「顯名」(也就是要跟對方說我是幫誰買的)。既然乙是用自己的名義跟丙簽約,丙也完全不知道乙其實是個代理人,在法律上這屬於乙自己的法律行為,效果會由乙自己承擔,不會直接跳過去歸屬於背後的甲。

(C) 若甲知道丙欺騙乙,把房屋的優點講得天花亂墜,但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則甲事後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相關法條:《民法》第 105 條但書規定。白話說明:(敘述正確)一般來說,有沒有被騙是要看「代理人(乙)」有沒有被騙。但法律有例外規定:如果是「本人(甲)」下指令要乙去買的,而且甲自己早就心知肚明丙在吹牛欺騙,那甲既然沒有被騙的認知(自己心甘情願),買完之後甲就不可以反悔藉口說「乙被騙了」來要求撤銷契約。

(D) 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1億元,1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1億1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1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相關法條:《民法》第 170 條、第 118 條。白話說明:(敘述錯誤,故選此項)甲給乙的權限最高就是 1 億元,乙卻簽了 1 億 1 千萬,這已經超越了代理權範圍,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契約效力是「效力未定」(必須等甲事後承認才算數)。法律上不可能自動幫忙切割成「1 億元以內有效、剩下 1 千萬無效」,要嘛就全拿,要嘛就全部由甲決定承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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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331

 

各選項詳細解析:

  • (A) 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須書面(正確)

    • 法條依據:《民法》第 531 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 解析:本題涉及不動產(房屋)買賣與所有權移轉,依法物權變動等需要以書面(文字)為之。因此,不論是甲委託乙的「委任契約」,還是甲授權給乙的「代理權授與」,法律都強制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 (B) 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則本件法律效果無法歸屬於甲(正確)

    • 法條依據:《民法》第 103 條(顯名主義)。

    • 解析:我國代理制度採「顯名主義」(現名主義),代理人必須向相對人(丙)表明自己是代表本人(甲)來訂約(也就是要「顯名」)。如果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是代理人,且乙是以自己的名義(簽乙的名字)與丙締約,這在法律上屬於「間接代理」(或稱隱名代理/代他人出名),其法律效果是歸屬於乙自己,無法直接歸屬於甲。

  • (C) 若甲知道丙欺騙乙,把房屋的優點講得天花亂墜,但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則甲事後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正確)

    • 法條依據:《民法》第 92 條。

    • 解析:詐欺撤銷意思表示的前提是「因被詐欺而陷於錯誤,並進而為意思表示」。既然甲在授權或決定買房時,心裡已經知道丙是在誇大、欺騙乙(甲沒有陷於錯誤),他仍然執意要買,就代表不受該詐欺影響,因此事後不得再以受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

  • (D) 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錯誤 ❌)

    • 解析:

      • 無權代理與效力未定:甲給乙的內部授權限制是 1 億元,但乙卻以代理人身分跟丙談了 1 億 1 千萬。這多出來的 1 千萬元已經超越了代理權範圍,屬於「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

      • 不能自動切割:在民法上,契約的價金和數量是一個整體,法律不可能自動幫雙方切割成「1 億元以內有效、超過的 1 千萬無效」。這份契約對於超過授權的部分是「效力未定」(必須看甲事後願不願意承認這 1 億 1 千萬),而不是直接在 1 億元範圍內有效。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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