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平等原則?
(A)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公告以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而非容器之製造業者,負回收清除等責任
(B)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8 款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
(C)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種大麻者,不適用同法第 17 條 第 2 項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首者應減輕其刑規定
(D)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適用免除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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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13), C(325), D(643), E(0) #3865112

詳解 (共 8 筆)

#7348530
釋字第779號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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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186
(A) 合憲,基於環保政策的合理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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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225
  • (a) 合憲(未違反平等原則)
    依據 釋字第 788 號解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裝填商品供消費者使用,是容器成為應回收廢棄物的關鍵肇因者。因此主管機關公告其為責任業者而非容器製造業者,屬於合理的差別待遇,未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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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合憲(未違反平等原則)
    依據 釋字第 577 號解釋,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贊助活動實質上仍具促銷菸品之效果,法律為了維護國民健康、防制菸害,限制其贊助行為,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具合理關聯,未違反平等原則與營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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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合憲(未違反平等原則)
    依據 釋字第 790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現為第 3 項)關於「自白減刑」規定未將栽種大麻罪納入適用,屬於立法者對於犯罪誘因之裁量。雖然該解釋認為栽種大麻「情節輕微者」一律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此部分違憲),但在自首/自白減刑不適用的差別待遇上,大法官認定其「未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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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違憲(違反平等原則) ?
    依據 釋字第 779 號解釋,土地稅法僅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卻不包括「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這兩者在性質上都屬於為公共利益受限制的土地,卻形成了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宣告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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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840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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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564
這題考的是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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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310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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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014
(A) 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回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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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4916

(A) 不違憲: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回收責任
 
法理分析: 廢棄物清理法將回收清除的責任歸屬於「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例如飲料製造商),而非「容器製造業者」(例如空瓶製造商)。大法官認為,這項分類具有合理性。因為「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是決定使用該容器以裝填物品對外銷售的實際獲益者,且較容易將回收成本反映在商品定價中由消費者分擔。此差別待遇是為了達成環境保護的行政目的,具備合理關聯,因此未違反平等原則。


(B)
不違憲:限制菸商以公司名義贊助活動
 
法理分析: 菸害防制法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贊助任何活動,目的是防止菸商透過「掛名贊助」的方式變相進行菸品廣告,藉此保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別是避免青少年受誘導)。大法官認為,維護國民健康屬於「重要公共利益」,針對菸品業者設立的此項差別待遇與該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因此未違反平等原則。


(C)
不違憲:種大麻不適用製造販賣毒品之減刑規定
 
法理分析: 並未違憲。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政策與減刑條件時,享有廣泛的形成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之所以給予「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自首或自白的減刑寬典,是因為這類犯罪通常具有高度的隱蔽性與龐大的共犯網絡,需要透過減刑誘因來突破案情並向上溯源。
 
相對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的犯罪態樣、危害程度與查緝難度與上述行為不同。立法者基於事物本質的不同,未將栽種行為納入該條的必減刑範圍,屬於合理的差別待遇,未違反平等原則。


(D)
違憲:非都市土地公共設施用地不免增值稅
 
法理分析: 依據當時的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法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是,「非都市土地」被編定為交通用地且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卻無法適用該免稅規定。
 
大法官指出,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人,同樣都因為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而面臨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特別犧牲」。兩者在財產權受限制的性質與程度上並無差異,相關法規卻僅因土地位於都市或非都市區域而給予不同稅捐待遇,缺乏合理的正當事由。因此,此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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