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新臺幣(下同)90萬元連帶債務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向丁清償其應分擔部分30萬元之債務後,丁即不得再向甲請求尚未清償之60萬元
(B)丁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債務時,乙得以甲對丁之90萬元債權,向丁主張抵銷
(C)丙提起請求確認對丁所負連帶債務不存在訴訟,丙敗訴之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甲、乙
(D)丁得請求甲為清償之權利之消滅時效完成時,其仍得對乙、丙請求清償90萬元,乙、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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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7), C(111), D(39), E(0) #3513945
統計: A(24), B(77), C(111), D(39), E(0) #3513945
詳解 (共 3 筆)
#7360676
- ✅ (C) 正確:
- 根據《民法》第 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但本選項是指「丙敗訴」(即法院認定債務存在)。對丙敗訴的判決屬於不利於債務人的事項,基於保護其他債務人的原則,此效力不及於甲、乙(相對效力)。甲、乙仍得在之後的訴訟中主張債務不存在。
其他選項錯誤說明
- ❌ (A) 錯誤:
- 根據《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雖然甲分擔額是 30 萬,但對債權人丁而言,甲、乙、丙每個人都負有清償 90 萬的義務。丁仍可向甲請求剩餘的 60 萬。
- ❌ (B) 錯誤:
- 根據《民法》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甲)對債權人(丁)有債權時,「他債務人」(乙)僅得就「該債務人(甲)應分擔之部分」範圍內主張抵銷。
- 因此,乙只能就甲應分擔的 30 萬元範圍內主張抵銷,不能直接拿甲的 90 萬債權抵銷全部債務。
- ❌ (B) 錯誤修正:根據民法第 277 條,乙僅能就甲應分擔之部分(30萬)主張抵銷,而非 90 萬全部。
- ❌ (D) 錯誤:
- 根據《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甲)消滅時效完成者,除該債務人(甲)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乙、丙)仍負連帶責任。
- 也就是說,丁對甲的時效完成後,乙、丙可以扣除甲的分擔額(30萬),僅需清償剩餘的 60 萬。選項說「仍得請求 90 萬且不得拒絕」是錯誤的。
? 連帶債務關鍵重點
- 對外:債權人是老大,想找誰要錢、要多少錢(上限內)都可以。
- 對內:債務人之間有「分擔比例」(沒約定就是平分)。
- 抵銷與時效:一人發生的好處(抵銷、時效完成),其他人可以在其「分擔額」範圍內共享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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