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一甲壽險公司收到的要保保單金額為新台幣 5 千萬元,超過其 所欲承受的額度,經洽 B 再保險人是否接受其中的新台幣 2 千 5 百萬元,如果 B 再保險人接受,則甲公司簽發此保單,我們稱這 種再保險的安排是:
(A) 溢額再保險
(B) 比率再保險
(C) 合約再保險
(D) 臨時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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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 C(3), D(17), E(0) #1817007

詳解 (共 2 筆)

#4364834
臨時再保險稱任意再保險、就地再保險、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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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447

這題的核心關鍵在於保單安排的「時機」「主導權」。題目中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甲壽險公司收到保單後,發現超額,才「經洽 B 再保險人是否接受」,並且要「如果 B 再保險人接受,則甲公司(才)簽發此保單」。

這種逐案洽詢、雙方都有自由選擇權(原保險公司可以選擇要不要分出,再保險公司可以選擇要不要接受)的再保險安排,在學理上就稱為「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

我們用系統化思維來對比各選項的差異:

  • (D) 臨時再保險(正確): 具有「個案審查」的特點。原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前,因為個案金額太高或危險特殊,臨時向再保險公司提出要約,再保險公司承諾接受後,合約才成立。這完全符合題目敘述的流程。

  • (A) 溢額再保險 與 (B) 比率再保險: 這兩者屬於再保險的「計算與分攤方式」。

    • 比率再保險:是原保險與再保險公司按固定比例分擔。

    • 溢額再保險:是原保險公司自己留一個固定額度(自留額),超過該額度(溢額)的部分再由再保險公司承接。

    • 註:題目中雖然出現 5 千萬分出 2 千 5 百萬看似有比例或溢額的概念,但因為它是「先洽詢、再簽單」的個案模式,因此題目的核心是在考「再保險的安排型態」,而非分攤計算方法。

  • (C) 合約再保險:與臨時再保險相對。合約再保險是雙方「事先」簽訂好一整年的自動分保契約。只要符合合約條件的保單,甲公司直接簽發,B 公司就「必須自動接受」,不需要每張保單都事先徵得 B 公司的同意。題目中的做法顯然不是自動生效的合約再保險。

? 思考遺漏提醒(常考對比)

  • 臨時再保險: 雙方皆有選擇權(可分可不分、可接可不接),手續繁瑣,通常用於超大額保單(如大型商業火險、巨額壽險)或特殊危險。

  • 合約再保險: 雙方皆無選擇權(強制分出、強制接受),自動生效,效率高,是保險公司日常業務最主要的再保險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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