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B)公務人員離職後,始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C)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至遲於 10 日內,向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D)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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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 C(2), D(7), E(0) #3944773
統計: A(93), B(1), C(2), D(7), E(0) #3944773
詳解 (共 1 筆)
#742853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規定: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再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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