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乙為原告,列丙、丁為被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1.命丁拆除 B 屋、交還 A 地 予甲、乙及丙;2.丙、丁給付甲、乙及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A 地原為戊所有,甲、乙、丙為戊之子女,戊死亡後 A 地由甲、乙、丙三 人繼承而公同共有。丙之配偶丁擅自在 A 地上興建 B 屋,與丙共同居住。因丁無權 占用 A 地而建造 B 屋,故請求其返還所有物並排除該妨害;因丙、丁未經全體繼承 人同意而使用 A 地,無法律上原因獲有相當租金額 100 萬元之利益,故請求其等返 還不當得利。

⑴本件訴訟關於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如ㄧ審法院判決原告 敗訴,原告僅對丁上訴,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詳解 (共 1 筆)

白羅
白羅
詳解 #5684301
2022/12/21
(一)本件當事人適格無欠缺,二審法院應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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