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一女丙,嗣二人協議離婚,丙的監護權歸乙。乙女又與丁男結婚,婚後生育一子戊,丁男原要收養丙,因甲反對而作罷。丁、乙、丙、戊與丁男的寡母庚一家五口共同居住。某日,丁、乙二人參加朋友聚會,返程途中遭辛男所駕車輛撞落邊坡,當救難人員趕到時,二人均已無生命跡象,不能確知其死亡先後。試問:

(一)丁、乙未留下遺囑,其遺應由何人依何比例繼承?(15分)

 

詳解 (共 1 筆)

PD110028
PD110028
詳解 #7496092
2026/09/02

本題涉及同時死亡推定法定繼承人順序與應繼分,以及侵權行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的請求權主體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與實務見解,分述如下:

() 丁、乙之遺產繼承人及應繼分

1. 乙女遺產之繼承

  • 同時死亡推定(民法第 11 條): 乙與丁同時遇難且無法確定死亡先後,推定二人同時死亡。依實務見解,同時死亡之人互不發生繼承權。因此,丁不得繼承乙的遺產
  • 法定繼承人(民法第 1138 條): 乙女的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丙女(與前夫所生)及戊子(與丁男所生)。
    (
    註:因丁已推定同時死亡,其母庚與乙為姻親關係,無繼承權。)
  • 應繼分(民法第 1141 條): 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 結論: 乙的遺產由 丙、戊兩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1/2

2. 丁男遺產之繼承

  • 同時死亡推定(民法第 11 條): 同理,丁與乙同時死亡,乙不得繼承丁的遺產
  • 法定繼承人(民法第 1138 條):
    • 第一順位: 丁與乙婚後生育一子,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至於丙女,因甲男反對而未被丁收養,丙與丁之間僅為「直系姻親」而非養子女,丙對丁無繼承權
    • 第二順位: 丁男的寡母,為父母。
      (
      註:因丁男留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戊,故第二順位的庚被排除,無法繼承。)
結論: 丁的遺產由 戊一人單獨全額繼承(應繼分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