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 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
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
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 A 地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一)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 丁返還 A 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 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詳解 (共 1 筆)
橫掃一切我要當拉椅子??
詳解 #6163538
1.本件台北地院無管轄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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