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舉發人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 3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對 A 發明專利提出舉發。A 專利之專利權人丙於舉發答辯中請求智慧局召開聽證程序。智慧局於 113 年 3 月 7 日寄發聽證通知予乙、丙,載明該局將於同年 4 月 10 日舉行聽證,並詳列舉發爭點及各爭點所涉舉發證據。嗣於聽證舉行當日,舉發人乙當場提出一項新的舉發證據 X。惟聽證主持人於程序中,禁止乙就該證據 X 所為之陳述發言。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三)聽證程序結束後,智慧局作成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專利權 人丙不服,後續應循如何之程序提出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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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Jerry
詳解 #7484151
2026/08/18
(三)丙之救濟程序 智慧局作成「舉發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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