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某甲係新進公務人員,其直屬長官有意提拔為心腹,命其同赴廠商之邀 宴。席間提及處理民眾檢舉應保密之案件,長官則交代甲應多加照應, 並轉交廠商贈送之謝禮。試回答下列問題:
(二)甲因不願配合以致長官不悅,以其不聽指揮為由,其後將當年考績列為丁等。問甲之救濟途徑為何?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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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SE
申論題作答 #67585
60 分
60
總分
31分7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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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正文
(二)長官將甲之年度考績列為丁等,應予免職。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機關...
Mira
申論題作答 #25188
96 分
96
總分
30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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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正文
一、考績丁等之法律性質 按公務人員之考績評定,原則上屬機關對內部人事管理...
第二次要上榜
申論題作答 #16402
79 分
79
總分
23分36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4
作答大綱
考績丁等之性質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正文
甲因不願配合以致長官不悅,以其不聽指揮為由,其後將當年考績列為丁等。問甲...
詳解 (共 2 筆)
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詳解 #6489181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規定,考列丁等者免職,又依大法官釋字第243號,免職處分即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得提起行政爭訟。惟考績不論甲乙丙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據大法官釋字785號函意旨,做出該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定性考績性質為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如認考績違法或不當,自得提起行政爭訟。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針對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救濟途徑應為復審及行政訴訟,故甲應於收受考績通知書次日起三十天內填寫復審書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如不服復審決定則以服務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至於甲於爭訟過程中,可主張該考績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係出於長官喜惡並非依自身工作能力學識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增加爭訟成功之機率。若證據不充分,因考績具有高度判斷餘地,保訓會及法院可能因尊重服務機關判斷而導致甲救濟失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487320
甲因拒絕執行長官違法命令而被列為丁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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