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商甲在銷售建案時,於廣告文宣文字說明該建案公共設施中含有泳池等設備,並使用某飯店之無邊際泳池圖片,乙受廣告吸引購買該建案其 中一戶,但完工交屋時,乙發現只有一個景觀水池,並無廣告中之泳池。 請問乙如何主張其權利?請就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113已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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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208912
2024/09/13
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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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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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77288
2024/07/26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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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dy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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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061664
2024/04/06
第 21 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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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e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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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242757
2024/11/04
一、 (一) 乙得主張廣告不實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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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涵(邀請碼151148)
雷涵(邀請碼151148)
詳解 #6620324
2025/08/23

答:
(一)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 乙得主張損害賠償。公平交易法有關損害賠償規定如下:

1.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害他人權益者,損害賠償責任。

2. 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3. 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三)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薦證引人不實之賠償責任,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