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欲殺死前女友乙,持刀刺殺乙之心臟部位,見乙流血倒地不起,甲 隨即離開現場。惟因刺中乙置於胸前的錢包,乙的傷勢未嚴重到致死程 度,路人見狀駕車將乙送醫救治,於開往醫院途中,卻遭違規轉彎之貨 車撞擊,致乙死亡。試問:對於乙的死亡,甲應負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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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08083
2026/06/15
甲對乙的死亡,不負殺人既遂責任,應論以...
(共 3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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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Alex
詳解 #7415841
2026/06/22

(一)甲持刀刺乙心臟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既遂: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刀刺乙心臟雖有造成死亡結果,惟甲並未刺中乙要害,且傷勢未嚴重至致死程度,乙最後是死於送醫途中被違規車輛撞死,是謂「因果歷程偏離」。甲之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有條件因果關係,然乙的死亡結果並不可歸責於行為人甲,構成要件不該當。
2. 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持刀刺乙心臟之行為,可能成立本法第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罪未遂:
1. 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想要殺死乙且有意使其發生,具直接故意。客觀上,甲不論採何種著手理論,均為己著手實行。
2.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
3. 甲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