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年期間甲開車載其妻乙至某賣場購物,違規停車於禁止停車處。警察P巡邏經過,發現甲違規停放的車輛,正準備開罰單之際,適甲、乙購物完畢返回,甲一開始先向P求情不要開單,但P不為所動仍開完單交予甲。甲接過罰單憤而罵說:「警察只會欺負小老百姓,幹!」,乙也附和說:「就是啊!」,P聽了生氣地說:「你有膽再講一遍,試看看!」,甲抓狂似地連罵三遍:「你就是只會欺負小老百姓的垃圾警察!」,乙見苗頭不對,趕緊阻止甲別再罵了!問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裁判之意旨,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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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13年憲判字第五號裁判意旨:甲、乙均不涉及侮辱公務員罪,甲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乙無罪
以下就113年憲判字第五號之意旨及其保護之法益為闡述,共分為三部分:
一、公務員名譽:參就立法意旨係在保護與公務執行有關之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屬於個人法益性質之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應非系爭規定侮辱公務員罪所保障之法益.
二、公職威嚴:為過去舊體制之陳舊思維,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所追求之目的明顯衝突,並無保障之價值.
三、公務執行:為保障公務人員得以依法執行職務,達成公務目的,攸關人民權益之保障及法律秩序之維護,屬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
依題目所示,警員發現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之違規停車情形,依此情形製發罰單舉發其違規,於製單過程中,甲僅求情警察之舉動,並無施加外力或強暴、脅迫員警不要開單,未有妨礙公務之執行,待警員將罰單製發完畢後,才當場對開立罰單之警員進行口頭上之辱罵:你就是只會欺負善良老百姓的垃圾警察,依113年憲判字第五號之意旨,甲之行並未出現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即不該當本罪,但其辱罵警員之行為,該當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乙之部分,因其只有附和:就是啊之表意行為,難以構成對公務員有侮辱之意思,乙的部分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