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負擔制度是指健保對象使用保險給付的醫療服務時,為避免濫用醫 療資源、減少不當就醫的發生,需自行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請說明在我國現行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有那些部分負擔的相關規範?(25 分)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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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56083
2026/07/24
在我國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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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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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08407
2026/03/03

我國現行的部分負擔制度主要規範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章,其核心法理在於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透過經濟誘因來促進分級醫療並抑制醫療資源的浪費。

以下為您說明現行法規中的四大關鍵規範:

1. 法定計收方式與比率(本法第 43 條)

這是部分負擔制度的法源基礎,明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比率。

  • 門診費用:依就醫層級不同,保險對象應負擔 20%。但為了推動分級醫療,若未經轉診直接至地區醫院、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就醫者,其負擔比率可提高至 30% 至 50%

  • 住院費用:依病房種類與住院天數採「累進制」。

    • 30 日以內:負擔 10%

    • 31 日至 90 日:負擔 20%

    • 91 日以上:負擔 30%

2. 部分負擔上限(本法第 47 條)

為了避免病患因長期住院或重病導致經濟壓力過大,法律設有保護機制。

  • 定額上限:主管機關會根據平均國民所得,每年公告「單次住院」及「全年住院」的部分負擔最高限額。

  • 保障範圍:超過上限的部分,由保險人(健保署)負擔。但需注意,不具備保險給付資格的項目(如病房差額、自費藥物)不計入此限額。

3. 法定免除對象(本法第 48 條)

基於社會公益與人道考量,部分特定對象或情形可豁免部分負擔。

  • 重大傷病: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其相關疾病之就醫免除部分負擔。

  • 分娩:婦女生產相關醫療服務免除。

  • 山地離島地區:於偏遠、資源不足地區就醫者。

  • 特定身分:如低收入戶、榮民等,依相關法律規定免除或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4. 委託授權與行政調整(本法第 43 條第 4 項)

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彈性調整的權限,以因應實務需求。

  • 定額計收:主管機關得不採「百分比」,改採「定額」方式計收(例如現行門診掛號時常見的定額部分負擔)。

  • 特定項目調整:如針對急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藥品或檢驗檢查項目,主管機關可另訂部分負擔之計收標準。

? 實務現狀補充

雖然法條規定門診最高可收 50%,但目前行政院與衛福部多採「定額制」來執行,並配合 「藥品部分負擔」「急診部分負擔」 的調整,引導民眾輕症前往基層診所。

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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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08408
2026/03/03

我國現行的部分負擔制度主要規範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章,其核心法理在於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透過經濟誘因來促進分級醫療並抑制醫療資源的浪費。

以下為您說明現行法規中的四大關鍵規範:

1. 法定計收方式與比率(本法第 43 條)

這是部分負擔制度的法源基礎,明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比率。

  • 門診費用:依就醫層級不同,保險對象應負擔 20%。但為了推動分級醫療,若未經轉診直接至地區醫院、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就醫者,其負擔比率可提高至 30% 至 50%

  • 住院費用:依病房種類與住院天數採「累進制」。

    • 30 日以內:負擔 10%

    • 31 日至 90 日:負擔 20%

    • 91 日以上:負擔 30%

2. 部分負擔上限(本法第 47 條)

為了避免病患因長期住院或重病導致經濟壓力過大,法律設有保護機制。

  • 定額上限:主管機關會根據平均國民所得,每年公告「單次住院」及「全年住院」的部分負擔最高限額。

  • 保障範圍:超過上限的部分,由保險人(健保署)負擔。但需注意,不具備保險給付資格的項目(如病房差額、自費藥物)不計入此限額。

3. 法定免除對象(本法第 48 條)

基於社會公益與人道考量,部分特定對象或情形可豁免部分負擔。

  • 重大傷病: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其相關疾病之就醫免除部分負擔。

  • 分娩:婦女生產相關醫療服務免除。

  • 山地離島地區:於偏遠、資源不足地區就醫者。

  • 特定身分:如低收入戶、榮民等,依相關法律規定免除或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4. 委託授權與行政調整(本法第 43 條第 4 項)

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彈性調整的權限,以因應實務需求。

  • 定額計收:主管機關得不採「百分比」,改採「定額」方式計收(例如現行門診掛號時常見的定額部分負擔)。

  • 特定項目調整:如針對急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藥品或檢驗檢查項目,主管機關可另訂部分負擔之計收標準。

? 實務現狀補充

雖然法條規定門診最高可收 50%,但目前行政院與衛福部多採「定額制」來執行,並配合 「藥品部分負擔」「急診部分負擔」 的調整,引導民眾輕症前往基層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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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51886
2026/07/21

我國現行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部分負擔的相關規範,茲分述如下

1.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43
  I.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II.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III.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IV.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2.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47
   I.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i. 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ii. 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II.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參考網址:https://www.nhi.gov.tw/ch/cp-5164-0155e-27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