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數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管轄權遇有爭議時,如何定其管轄?請依《行政程序法》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說明之。

詳解 (共 2 筆)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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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357410
2025/04/03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爭議之解決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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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01283
2025/05/02

(ㄧ)社維法

1.社維法第 35 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2.社維辦法15、16

第 15 條
違反本法案件,數警察機關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但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第 16 條
警察機關管轄案件有爭議者,由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管轄。
(二)行程法
1.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2.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三)管轄權之爭議應依各該法,但有論者以為社維法亦為行程法之一種,故當社維法之敘述有不足時,可考慮以行程法作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