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主張乙向其承租坐落彰化市之 A、B 二棟房屋,租賃期間為 2 年,租 期中乙因重大過失導致 A 屋燒毀,且乙遲付總計 3 個月之租金額,經甲 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仍不為支付,甲乙依法終止該租賃契約,爰本於租 賃契約向乙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賠償燒毀 A 屋 之損害,並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返還 B 屋。乙辯稱已善盡 A 屋之保管 責任並無過失,租金均按期繳交等語。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 是否有管轄權?對於乙是否有過失,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