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於民國(下同)112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所有物M機器。該訴訟於113年中經二審判決駁回確定,其理由為M機器屬於訴外人C公司所有,原告對之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今甲再向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M機器,並主張自己於115年5月因C公司售讓而取得M機器所有權,被告無占用之權。被告乙抗辯,前訴法院已判決確認原告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原告今再起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被告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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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詳解 #7479258
答案:乙的抗辯原則上無理由,甲可以再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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