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務員之義務,基本上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 ,此法所形成的義務,屬公務員執行職務、遂行行政作用所應遵守的義務。其中,公務員除了有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外,亦有服從長官所發命令之義務。試問,所謂「服從義務」之內涵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詳解 #6611208
一、公務員之服從義務,乃是為了公務的遂行,公務員依法律命令,忠於國家恪遵職守,下屬自應聽命於長官,惟長官之命令違法時,公務員是否應服從,尚可分為絕對不服從說、絕對服從說、相對服從說及意見陳述說,前兩者顧名思義,而相對服從說指如長官命令顯然違法時,公務員不具服從義務,意見陳述說指長官命令違法時,公務員可向長官陳述意見,惟該長官仍堅持下命時,公務員即應服從。
ㅤㅤ
二、我國公務員之服從義務,主要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及第4條: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略以,公務員如認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而長官若認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由此而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若該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可要求為之,若仍其不為則視為撤回該命令。然而長官之命令係違背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須服從。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略以,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對於主管長官於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為準。
綜觀旨揭規定,對於違法命令是否具有服從義務,我國乃以相對服從說與意見陳述說併重。並非傳統上的上命下從,同時,公務員之所以服從,其重點在於對職務與公益的尊重與遂行,並非在於人的因素,若對公務人員無指揮監督權之命令者所為,或該命令與職務無關,或該命令事實上不能或法律上不能,或應依法定程式或正當程序而未依者,皆應認非屬合法之職務命令,公務員應無須服從。
今年要上
詳解 #7423028
僅供參考,路過的可以用力鞭。這題的問題就是我沒有寫結論
依據釋字785號解釋意旨,公務員與國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已由傳統特別權力關係轉變為公法上職務關係,雙方互負義務,其中有關公務員的服從義務以下析述之:
(一)學說對於公務員的服從義務提出以下三種觀點:
1. 絕對服從說:
公務員對於長官所下達的命令具有絕對服從義務。此觀點與傳統理論時期相似,惟此觀點的缺點可能造成公務員的盲從,以及對於違法的命令仍須遵守。
2. 陳述意見說:
公務員對於長官所下達的命令如認有違法之虞,負有報告義務,此觀點與現行公務員服務法3條與保障法17條之內涵較為一致。
3. 相對服從說:
公務員的服從程度應視責任大小而定,分為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倘若有違反行政責任時採陳述意見說;若違反刑事責任時則公務員無服從義務。惟此說之批評認為將使公務員對於命令具有審查權,使上級之行政指揮監督權蕩然無恙,使行政效率低落。
(二)惟依公務員服務法3條與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規定如下:
1. 公務員對於上級下達之命令,原則上具有服從義務。如任命令有違法之虞,負有報告義務
2. 如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以書面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所生之行政責任長官負之。
3. 倘若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公務員得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若長官拒絕,視為撤回命令。
4. 若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