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擁護核能人士甲,領銜發起恢復核能電廠興建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連署。於連署期間,公務人員乙於下班時間舉書寫「要核能、不要空 污」之牌子於總統府前靜坐,之後並具銜與數十名律師、醫師、教授 共同於全國性報紙刊登「要核能、不要空污」之廣告。乙之服務機關 認為乙之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 次之懲處。乙不服,主張該懲處違憲侵害其言論自由,而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 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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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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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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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8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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