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商法第 139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 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學說稱 之為「合併原則(doctrine of merger)」。請說明其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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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尖哇嘎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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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991618
2021/08/10
合併原則(merger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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