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將 A 貨物賣給乙,乙又將 A 貨物賣給丙。丙於受領該貨物後發現有重 大瑕疵,且其認為係因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丙因而 將乙列為被告,基於民法第 360 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乙賠償其所受之 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如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 甲發動訴訟告知並經法院合法送達於甲,但甲未參加訴訟。本訴訟之法院 審理認定 A 貨物有重大瑕疵存在,且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之存在致丙受有 損害,因而判決乙敗訴。乙於該判決確定後,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 A 貨物有重大瑕疵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甲賠償 200 萬元。 試問甲可否於該訴訟中主張 A 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25 分)

詳解 (共 3 筆)

Chih Wei Lee
Chih Wei Lee
詳解 #4803603
2021/06/15
本題涉及確定判決所生之附隨效力「參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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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ckvhome
詳解 #4129554
2020/07/09
本題涉及確定判決所生之附隨效力參加效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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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掃一切我要當拉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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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66471
2024/07/16
1.甲不得主張A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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