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法人列乙補習班、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命⑴乙補習班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予甲法人,及⑵乙補習班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上⑴金額時,丙就不足額部分負連帶責任,主張:「乙補習班係由丙、丁、戊三人合夥設立經營之事業,丁為其負責人。乙補習班與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契約所載信用卡持卡人以簽帳方式支付購買商品及服務之款項,於乙補習班請款後,伊即將該簽帳款項撥付之。詎伊撥付500萬元後,乙補習班無預警歇業,持卡人因向乙補習班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未獲給付,乃要求發卡銀行扣除簽帳款,依系爭契約相關約定,乙補習班即應還款予伊。又依民法第681條規定,乙補習班之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丙應就不足額部分對伊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上開契約約定及民法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試問:甲法人於乙補習班之外,另列丙為共同被告,此部分之訴訟,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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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Jerry
詳解 #7484667
2026/08/19
本題的答案是:不合法。甲法人不得在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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