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經營團購商店「AK 商城」,為了販賣乙所製造的 X 商品,將 X 商品的 外觀照片(下稱為系爭照片)由乙之官方網站完整截圖儲存至手機後,在 系爭照片左上角附加「#AK 商城」之浮水印,再將照片傳送至其與團購成員所共享的平臺,甲之團購成員大約有 300 多人。系爭照片為乙之受僱 人丙在乙之指示下拍攝而成,由 X 商品之斜前方拍攝,清楚呈現 X 商品 之整體外觀。丙就職時曾與乙以契約約定「在乙公司工作期間內,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乙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亦歸乙享有」。丙正好是甲之 團購成員,發現甲傳送之系爭照片並未標示出處,將此事通知乙。乙得知後提出告訴。甲辯稱,系爭照片僅忠實拍攝 X 商品外觀,沒有運用任何特 別的攝影技術,應不受著作權保護,而且其使用系爭照片係為販賣乙之 X 商品,對乙並無造成任何損害,應屬合理使用。試問,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那些著作權?(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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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Jerry
詳解 #7479004
2026/08/14
二、爭點整理 本題主要涉及四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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