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甲因涉嫌吸食毒品、竊盜、持有槍枝、詐欺等行為遭起訴,第一審 法院審理後判決:甲吸食第一級毒品、竊盜之行為乃分別起意之行為, 均有罪,其餘部分均無罪。經被告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亦認為甲僅就吸 食毒品、竊盜之行為有罪,惟第二審法院僅在判決主文記載甲吸食毒品 部分有罪,對於竊盜部分,主文並未記載,但於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 有論及法院認定甲竊盜有罪之事實與理由。試問:甲若欲對於法院判決 請求救濟,應如何為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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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律師及格、四書正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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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907699
2023/08/08
四、甲應如何對於法院判決請求救濟,以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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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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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68891
2026/08/04
甲須聲請二審法院補判請求救濟
一審判決部分:
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此為起訴不可分效力規定;而本法第 268 條則為不告不理之規定,因此若檢察官已就全部犯罪事實以數罪方式加以起訴,自無起訴不可分或不告不理規定之適用,法院應就檢察官起訴部分逐一審理判決:
本題檢察官起訴甲涉嫌吸食毒品、竊盜、持有槍枝、詐欺等行為,依題意可知檢察官已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起訴,並非僅就一部事實起訴,無起訴不可分之適用問題。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甲吸食第一級毒品及竊盜行為屬分別起意之數罪,因此審理後分別判處有罪,而就其他部分則判決無罪,一審判決無違法之處。
二審判決部分:
依本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依題意僅有被告上訴,檢察官並無提出上訴,一審為數罪判決,可知僅有被告就有罪之吸食第一級毒品及竊盜行為提起上訴,上訴審之審理範圍有此二部分。
二審法院對於甲所上訴之吸食第一級毒品及竊盜行為於審理後亦認為屬於數罪且均有罪,代表二者間具有可分關係,則二審法院必須對於合法產生訴訟繫屬之吸食毒品及竊盜均分別加以判決才符合規定,又依據本法第 309 條可知主文必須就刑加以記載,因判決之實體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判決之事實及理由內已敘及,仍不生實體確定力,因此不得認為已判決,但此僅屬於漏判進而聲請補充判決之問題,此與一部起訴後與未經起訴具有不可分事實,若未全部加以審判,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2 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漏未判決違背法令情形有所不同。
本件檢察官起訴時就犯罪事實全部起訴,一審以數罪加以判決,甲就此部分上訴後,二審法院亦認為吸食第一級毒品與竊盜行為屬於數罪,自應於分別於主文記載,二審卻未對於竊盜行為之刑於主文記載,顯有漏判之情形,甲自得就竊盜部分請求二審法院補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