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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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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不動產估價師:土地利用法規#143668
> 申論題
四、請論述國土計畫法的實施,對於舊制度的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的利用與管制有那些改變?新舊制度的轉變在何種條件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補償?理由為何?(25分)
詳解 (共 2 筆)
Jerry
詳解 #7484721
2026/08/19
這題是國土計畫法非常典型的「新舊制度比...
(共 31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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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AI - 您的AI助手
詳解 #7567186
2026/10/10
題旨分析 本題屬國土計畫法之制度變革題型...
(共 29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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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應向何法院聲請變更系爭決定?(25 分)
#586822
(二)甲之聲請,得否僅列乙為相對人?(25 分)
#586823
(三)如法院以系爭決定非顯失公平為由,駁回甲之聲請,其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甲得否以該裁定不當為由,聲請同法院撤銷或變更之?(25分)
#586824
二、甲法人列乙補習班、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命⑴乙補習班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予甲法人,及⑵乙補習班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上⑴金額時,丙就不足額部分負連帶責任,主張:「乙補習班係由丙、丁、戊三人合夥設立經營之事業,丁為其負責人。乙補習班與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契約所載信用卡持卡人以簽帳方式支付購買商品及服務之款項,於乙補習班請款後,伊即將該簽帳款項撥付之。詎伊撥付500萬元後,乙補習班無預警歇業,持卡人因向乙補習班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未獲給付,乃要求發卡銀行扣除簽帳款,依系爭契約相關約定,乙補習班即應還款予伊。又依民法第681條規定,乙補習班之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丙應就不足額部分對伊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上開契約約定及民法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試問:甲法人於乙補習班之外,另列丙為共同被告,此部分之訴訟,是否合法?(25分)
#586825
(一)如乙受執行後,主張甲在聲請執行前,已將本票期後背書予丙,應如何謀求救濟?(25分)
#586826
(二)如甲在聲請執行後,始將本票期後背書予丙,丙可否聲請承當甲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25分)
#586827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所有A地對乙所有B地中C部分之袋地通行權存在,乙並應容忍甲在C地上通行,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如乙仍不讓甲通行,甲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如甲發現乙在C地上設置圍牆阻礙甲通行,甲得否併聲請拆除之?(25分)
#586828
三、我國人甲男年少時即失去雙親,與弟弟乙男(我國籍)相依為命。為供弟弟唸書,甲男早早放棄學業進入社會工作。甲工作時認識了來我國留學的A國人丙女,兩人進而相戀結婚。弟弟乙男大學畢業順利就業後,丙女也完成了在我國的學業,甲男便隨同丙女一起返回A國定居,數年後甲男因歸化取得A國國籍。某日,甲男心臟病發緊急送醫開刀治療,出院後有感於世事無常,遂依據A國法完成公證遺囑,表示將名下所有財產皆留給其配偶丙女。今年初,甲不幸因車禍往生。由於甲男在我國臺中市留有一棟公寓(以下稱不動產X),針對該不動產X之繼承問題,乙丙雙方爭執不下,乙遂於今年6月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配偶丙主張依據甲之遺囑,該不動產X應歸丙一人所有。而弟弟乙則主張甲並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且該不動產X位於我國,故本件遺囑方式及相關繼承問題皆應依我國法,乙應具有繼承權。假設A國繼承法採遺囑自由原則,且對於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並未設有繼承權或特留分之規定;又,A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試問:有關本件訴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586829
一、A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半導體公司(下稱A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00億元,轉投資多家從屬公司,建立A企業集團。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則為A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設立之從屬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200億元,從事電腦、機器人及不動產等週邊業務。由於甲具有高度專業能力,表現出色,深獲A公司持股百分之三十之控制股東信賴,遂從基層員工逐漸晉升至A公司之行政長及B公司之全球總管理處總處長,成為A公司之元老級員工,年薪高達2,000萬元,惟其後因A公司於民國111年間併購C公司案失利而衍生重大爭訟,經A公司及B公司董事會決議免任其行政長及總處長之職位,將甲之職務調整為A公司董事長室之專門委員,仍享有原有之薪資水平。緣B公司擬購買位於臺北市之商業大樓作為A企業集團之總部,乃經二位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於民國114年以60億元向D建設公司(下稱D公司)購買由D公司與土地所有人E公司所預定合建之商業大樓建案。經查E公司由甲之胞弟乙及弟媳丙於民國112年間所設立,實收資本額為20億元,部分資金12億元係乙向甲借款而來,E公司設立後旋即以20億元購買上開商業大樓合建案之土地,並與D公司簽訂合建契約。若丁為長期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認為E公司大部分資本實際上為甲所出資,且甲過去曾長期擔任A公司及B公司之行政長及全球總管理處總處長,為A公司及B公司之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且主導B公司以高於市場行情10億元之價格購入該商業大樓,致生B公司受到10億元之損害,乃於請求A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遭到拒絕後,自行代表A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試問:公司法對於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之判斷標準為何?若認定甲具備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之地位,A公司之股東丁代表A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賠償A公司之損害,是否適法?(35分)
#586830
二、甲為A公司之董事長,因必須出國開會,遂將其個人私章交由其所信賴之資深祕書乙保管及負責代理甲出售一輛中古賓士車之事宜。詎料,乙因其丈夫丙積欠丁及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巨額債務,逼債孔急,乙竟然擅自以甲之個人私章,以甲為發票人簽發票面金額400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給丁,以擔保丙對丁之債務。此外,乙為清償丙對戊之100萬元債務,另以甲之代理人名義,擅自代理甲簽發票面金額100萬元之本票一張,向善意不知情之己調度資金100萬元。試問:丁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若主張乙係偽造甲之簽章而簽發票據,甲不負票據責任,有無理由?又若己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主張:乙係無權代理甲而簽發票據,乙應自負票據責任;己則抗辯:甲將個人印章交由乙保管,則乙代理甲簽發本票,應構成表見代理,甲仍應對該本票負發票人之責任,何者之論述較有理由?(25分)
#58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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