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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於偵查程序,請說明之。

2. 二者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10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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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80073
2026/05/21
效力而言
1、通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第71條之1 第一項參照)。
2、傳喚:對於被告而言,經合法傳喚者,除有正當理由之外,具有到場義務,應即到場。其次,許被告用代理人之輕微案件,被告故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傳喚機關(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者,仍得命被告本人到場(刑訴第36條、第281條第二項參照)。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