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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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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5518
> 申論題
3.甲夥同不詳姓名之人,共同將 A 打傷,A 依法對甲及該不詳姓名之人提出告訴後, 檢察官傳喚甲及 A,甲到庭坦承犯行,並供出該不詳姓名之人為乙,A 則另因中風 昏迷住院未到庭。檢察官再傳乙到庭,乙坦承犯行並認錯。檢察官認甲、乙所犯情 節輕微,均尚知悔過,犯罪後態度良好,未得 A 同意,即對甲、乙為緩起訴處分。 待 A 甦醒,發覺其昏迷住院期間,家人代其收受緩起訴處分書,發現早已逾聲請再 議期間,至為氣憤。試問 A 如何聲請救濟?(25 分)
相關申論題
4.檢察官以甲觸犯強盜罪與殺人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理 後,就殺人部分,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強盜部分則諭知無罪。 檢察官就強盜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且認強盜部分與殺 人部分應成立結合犯,以公訴意旨認甲所犯二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將原判決全部撤銷,改判甲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試問第二審法 院判決是否適法?法律依據為何?(25 分)
#153400
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向乙購買乙所有坐落臺中市之 A 房地, 雙方並訂有買賣契約,約定訂約後第三日,乙應將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 惟屆期,乙拒絕履行,甲乃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求為命乙將 A 房地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於伊之判決。試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 分)
#153401
⑴乙律師收受第一審判決後,其代理權限是否即已消滅?
#153402
⑵本件訴訟,如甲聲明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第一審法院命甲補繳上訴費用之 裁定,可否向乙律師為送達?
#153403
⑴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甲並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並經第一審法院准許。訴訟中,甲死亡,由其繼承人丙承受訴訟,則上開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153404
⑵原告丁與被告戊間之訴訟,丁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法院准許,嗣該訴訟,丁獲敗訴 判決確定。丁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則前訴訟程序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是 否及於再審之訴?
#153405
⑴第一審原告於訴狀送達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第一審法院對原告訴之變更或追加 所為准駁之裁定。
#153406
⑵第二審法院就聲請對假執行為補充判決部分,所為准駁之裁定。
#153407
一、試述氧與二氧化碳在家畜體內如何運輸。(20 分)
#153408
二、說明唇、齒與舌對於各種家畜採食之重要性。(20 分)
#15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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