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自來水法》第 12-2 條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那些事項之用?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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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Ken
詳解 #7481971
依據《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2 第 3 項之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下列三大核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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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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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共福利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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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土地補償
具體支用項目(共八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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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設施維護: 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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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福利回饋: 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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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限土地補償金: 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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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住民族租稅補助: 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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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緊急準備金: 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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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徵收費用: 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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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必要執行事項: 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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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公益與研究: 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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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8530008
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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