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最新資料
最新資料
瀏覽最新的試卷、試題和詳解,掌握最新考試資訊
最新科目
施工法
技師◆風險危害評估
技檢◆鍋爐操作-甲級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國文#139739(20題)
115年 - 115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英文#139738(40題)
115年 - 115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_刑事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39737(40題)
115年 - 115-1 核能安全委員會_輻射安全證書:游離輻射防護專業#139734(50題)
115年 - 115-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_輻射防護員:游離輻射防護專業#139730(28題)
115年 - 115-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_輻射防護員:游離輻射防護法規#139729(35題)
115年 - 115-1 核能安全委員會_輻射安全證書:游離輻射防護法規#139727(50題)
115年 - 115-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_輻射防護師:游離輻射防護法規#139725(31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機務處從業人員甄試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事務管理_共同科目:作文#139724(0題)
115年 - 115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_刑事警察學系:犯罪心理學與犯罪剖繪#139723(40題)
最新試題
50. 下方所列之化學反應是由何種酵素催化? 琥珀酸 + ATP + CoA ≙ 琥珀酸醯 CoA (A) 結合/連接酶 (B) 異構酶 (C) 轉移酶 (D) 製解/解離酶
49. 下列有關細菌生長時期之順序描述,何者正確? (A) 遲滯期 → 對數期 → 靜止期 → 死亡期 (B) 靜止期 → 遲滯期 → 對數期 → 死亡期 (C) 遲滯期 → 靜止期 → 對數期 → 死亡期 (D) 對數期 → 遲滯期 → 靜止期 → 死亡期
48. 台灣於 2010 年發生真空包裝豆乾之中毒事件,與下列何種微生物有關? (A) 肉毒桿菌 (B) 大腸桿菌 (C) 唐菖蒲伯克氏菌 (D) 金黃色葡萄球菌
最新申論題
5. 試述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一項:當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之措施為何?
4. 船舶火災撲滅作業,一般分為幾個階段,試述之。
3. 試述撲滅B類火災的三基本原則為何?
最新課程
國中數學會考總複習
講師:
Terry Tung
簡介:
蒐集分類20年以上的考題,整理90年以後到最新的國中會考試題並依照108課綱版本重新編排整理。考生可依據國...
國中自然會考總複習
講師:
Terry Tung
簡介:
20年數據精煉:從傳統考題到最新會考趨勢,我們為你濾掉過時資訊,只留最關鍵、最高頻的考點,讓你的練習每...
考衝班-全民英檢初級班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提供全民英檢線上課程,考前衝刺班。 #英檢 #全民英檢 #全民英檢初級 #線上課程 #gept
最新主題筆記
憲法 第 124 條
課程:
中華民國憲法法條
章節: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二 節 縣
描述: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憲法 第 125 條
課程:
中華民國憲法法條
章節: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二 節 縣
描述: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憲法 第 126 條
課程:
中華民國憲法法條
章節: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二 節 縣
描述: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最新討論
26. 有一種壽險產品,是由相同保險期間的 pure endowment 加上 term life 組合 而成,這個商品稱為? (A) whole Life (B) endowment (C) endorsement (D) unit-linked
26.醫療器材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幾年?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幾個月內申請? (A)5年,12個月 (B)5年,6個月 (C)3年,12個月 (D)3年,6個月
27.醫師將所開處方箋交予病人,病人持處方箋可至下列何處調劑? (A)藥房 (B)藥局 (C)藥商 (D)藥粧店
30.下列何項產品刊播廣告需事先申請核准? (A)藥品 (B)健康食品 (C)化粧品 (D)應施檢驗之商品
46.下列何者為 compound fracture? (A)骨折只影響到皮質骨、不完全斷裂、沒有位移 (B)多處骨折但未與外界相通 (C)骨折碎裂成多塊 (D)骨折處經由皮膚、黏膜或牙周組織與外界相通
14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執行機關實施即時強制方法而對物為扣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軍器得扣留之;但以有預防危害之必要者為限 (B)扣留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 (C)扣留期間已屆至但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扣留之,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D)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變價發還;於 1 年內無人領取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