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執行機關實施即時強制方法而對物為扣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軍器得扣留之;但以有預防危害之必要者為限
(B)扣留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
(C)扣留期間已屆至但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扣留之,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D)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變價發還;於 1 年內無人領取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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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 C(15), D(108), E(0) #3928168

詳解 (共 4 筆)

#7407885
行政執行法第38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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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597

分析: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8條,關於即時強制中「物之扣留」的規定如下:

  • (A) 軍器得扣留之;但以有預防危害之必要者為限:完全符合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
  • (B) 扣留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完全符合第 3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
  • (C) 扣留期間已屆至但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完全符合第 38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
  • (D)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變價發還;於 1 年內無人領取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 錯誤之處:法律規定無繼續扣留必要時,原則上應「發還」(原物返還),而非「變價發還」(賣掉後還錢)。
    • 「變價發還」僅適用於特定無法保存或不宜保存之物,並非所有扣留物處理的通則。
    • 關於「1 年內無人領取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的部分則是正確的,但前半段的描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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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742
正確答案是 (D)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變價發還;於 1 年內無人領取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解析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8條規定,關於即時強制中「對物扣留」的規範如下:
  • (A) 正確: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得扣留之。但以有預防危害之必要者為限。
  • (B) 正確: 扣留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
  • (C) 正確: 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也就是最多只能延長一次,且最長2個月)。
  • (D) 錯誤:
    • 條文第2項規定:「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即發還;不能發還(例如找不到主人、物品容易腐壞)或經通知限期領取而逾期不領取者,行政機關才可以變價(變賣成現金)保存其價金,或是直接將物品銷毀。」
    • 條文第3項規定:「扣留之物、變價之價金或留存之物,於 6 個月內(非 1 年)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才歸屬國庫。」

小朋友方式解釋 ?
我們繼續用「學校糾察隊和保健室阿姨」的故事來聽聽看這個規則吧!
記得上一題說到,如果有小朋友在走廊上亂揮危險的美工刀,主任為了大家安全,會衝過去把刀子「馬上沒收」(這叫扣留)。但是,沒收別人的東西,學校也要遵守嚴格的時間規定,不能想沒收多久就沒收多久:
  • (A) 沒收危險刀子(軍器、凶器): 主任沒收刀子是為了「預防危險」,如果只是普通的手工作業、沒有危險,主任就不能隨便沒收。
  • (B) 最多只能幫忙保管 30 天(原則不逾 30 日): 東西畢竟是別人的,主任原則上只能沒收保管 30 天,時間到了就要想辦法處理。
  • (C) 表現不好可以延長 2 個月(延長不得逾 2 個月): 如果 30 天到了,這個小朋友還是每天很生氣、揚言要拿刀子傷人(危險原因沒消失),主任可以把沒收時間延長,但最多只能再延長 2 個月。
為什麼 (D) 是錯的呢?
  • (D) 沒人要就直接賣掉,1年後才送給公家機關:
    這句話有兩個地方說錯了!第一,如果刀子已經沒有危險了(不需要繼續扣留),主任的第一反應應該是「立刻還給小朋友」(應即發還),只有在找不到這個小朋友或者東西快爛掉了,主任才可以拿去變賣(變價)。不能直接「變價發還」。第二,如果這把刀子(或賣掉的錢)擺在辦公室,過了好久都沒人來領,法律規定只要過了 6 個月(不是1年喔!),如果還是沒人要,這把刀子或錢才會正式變成國家的(歸屬國庫)。
所以,(D) 記錯了流程,而且把 6 個月記成 1 年,它是錯誤的選項!
法律對於「沒收人民的東西」規定得非常嚴格,就是怕公家機關把別人的東西藏著不還。希望這個解釋有幫你抓出 (D) 的小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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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時間到後還刀子給他嗎? 這樣危險因子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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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問到了一個非常關鍵且非常專業的法律漏洞問題!?
答案是:沒錯!時間到了,法律上「必須」發還。但如果危險還在,行政機關會立刻用「另外一條法律」或「換個名義」繼續限制他,絕對不會放任危險發生!
我們分成「法律規定」和「實務上怎麼抓人」來用小朋友聽得懂的方式解釋:
1. 為什麼「即時強制」期限到了就一定要還?
因為「即時強制」是政府在沒有法官同意、也沒有人真的犯法的情況下,因為情況緊急,臨時採取的「救急手段」。
為了保護人民的財產,法律訂了死板板的上限:30天 + 延長2個月 = 最多85天左右(將近3個月)。
時間一到,這個「救急手段」的法力就失效了,所以扣留原因就算還在,主任也不能再用《行政執行法》第38條繼續扣留。

2. 那危險因子還在,主任(政府)要怎麼辦?
實務上,政府絕對不會笨笨地把刀子還給一個揚言要傷人的人。主任會無縫接軌,換用其他的法律武器來處理:
  • 改用《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收(沒收犯罪工具):
    如果這個小朋友不是只有想想,而是真的有計畫要傷人,這已經涉嫌犯罪了。這時候警察會介入,把那把刀子當作「犯罪工具」或「違禁物」直接查扣、沒收。這時候就改歸《刑事訴訟法》管,就不受那 3 個月的限制了!
  • 把人送去醫院或心理輔導(管束、治療):
    如果這個小朋友是因為生病、精神狀況很不穩定才一直想傷人,政府會啟動《精神衛生法》,由醫生和警察強制帶他去醫院住院治療,這時候保護的是「人」,刀子自然碰不到了。
  • 通知家長領回:
    在學校裡,主任會通知他的爸爸媽媽(法定代理人)來學校,把刀子「發還給家長」,並請家長帶回家好好管教,而不是直接把刀子交到生氣的小朋友手上。
總結來說
《行政執行法》的 3 個月期限是為了卡死公家機關,不讓公家機關偷懶、把人民的東西無限期扣留。
如果 3 個月到了危險還在,代表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緊急大風暴(即時強制)」了,而是變成嚴重的「犯罪問題」或「生病問題」,政府就會換成更厲害的法律(如刑法)來接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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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28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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