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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_國中:地理科#140310(50題)
【已刪除】115年 - 115 臺南市市立國民小學_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教育專業科目#140309(27題)
115年 - 115 桃園市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初試試題:語文科A-英文#140308(10題)
115年 - 115 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_國中:家政科#140307(50題)
115年 - 115 臺南市立蓮潭國民中小學(國中部)教師甄選試題:數學科#140306(50題)
115年 - 115 臺南市立蓮潭國民中小學(國中部)_教師甄選試題:國文科#140305(50題)
115年 - 115 臺南市立蓮潭國民中小學(國中部)教師甄選試題:資訊科技科#140304(50題)
115年 - 115 臺南市立蓮潭國民中小學(國中部)_教師甄選試題:英文科#140303(50題)
115年 - 115 臺南市立蓮潭國民中小學(國中部)_教師甄選試題:生物科#140302(50題)
115年 - 115 臺南市立蓮潭國民中小學(國中部)_教師甄選試題:歷史科#140301(50題)
最新試題
50. 下方所列之化學反應是由何種酵素催化? 琥珀酸 + ATP + CoA ≙ 琥珀酸醯 CoA (A) 結合/連接酶 (B) 異構酶 (C) 轉移酶 (D) 製解/解離酶
49. 下列有關細菌生長時期之順序描述,何者正確? (A) 遲滯期 → 對數期 → 靜止期 → 死亡期 (B) 靜止期 → 遲滯期 → 對數期 → 死亡期 (C) 遲滯期 → 靜止期 → 對數期 → 死亡期 (D) 對數期 → 遲滯期 → 靜止期 → 死亡期
48. 台灣於 2010 年發生真空包裝豆乾之中毒事件,與下列何種微生物有關? (A) 肉毒桿菌 (B) 大腸桿菌 (C) 唐菖蒲伯克氏菌 (D) 金黃色葡萄球菌
最新申論題
5. 試述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一項:當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之措施為何?
4. 船舶火災撲滅作業,一般分為幾個階段,試述之。
3. 試述撲滅B類火災的三基本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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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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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化學I 題目演練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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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課綱高二上學期內容,涵蓋氧化還原反應式平衡、化學計量、反應熱、氣體定律、理想氣體方程式、分壓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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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林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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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補帖《針對國考精選本科目重點筆記》 在機械工程類科中機械力學考科為工程力學考科的基礎,都包含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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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錯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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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燙傷
描述:
燒燙傷總整理
最新討論
15 大雄因酗酒被家人強迫來諮商,他說:「也許我是多喝了一些,但並不比我的朋友喝得多;有時 早上起來會覺得不舒服,但我不是個酗酒者,只要我想戒,隨時都可以戒得掉。」根據動機式晤 談的改變模式,大雄最可能處在下列那個階段? (A)無意圖階段(precontemplation stage) (B)構思階段(contemplation stage) (C)準備階段(preparation stage) (D)行動階段(action stage)
46.60歲之男性病人,因有左側胸痛,咳嗽及呼吸困難而至急診處就醫,聽診時發現左後側肺野有明顯的支氣管 音(bronchial sound),其最可能之診斷為何? (A)左側肋膜腔積水 (B)左側氣胸 (C)肺水腫 (D)左下葉大葉性肺炎
44.下列何種情況最可能造成患者血液中有過高的甲狀腺素(thyroxine)與過低的甲促素(TSH)? (A)自體免疫抗體破壞甲狀腺 (B)飲食中碘的攝取過少 (C)下視丘腫瘤 (D)甲狀腺腫瘤
49.有關腳踝扭傷造成水腫時,受傷部位的各種壓力變化,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組織間液蛋白濃度造成的滲透壓增加 (B)血管流體靜壓減少 (C)血漿蛋白濃度造成的滲透壓增加 (D)組織間液流體靜壓減少
35.關於施行牙髓切除治療(pulpectomy)之乳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此乳牙可能提早脫落 ②此乳牙可能 延遲脫落 ③內吸收是治療後常見的不良反應 ④治療預後較直接覆髓術(direct pulp capping)佳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③④
一、某甲原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北區分署所屬秘書室書記,其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奉命赴臺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 因後退轉身時踩空臺階摔跤,致受有右側足部挫傷、右側第五蹠骨非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某甲於 107 年 10 月間,依 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下稱慰問金發給辦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目規定,申請發給受傷慰問金新臺幣 1 萬 元。國產署北區分署認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意外,如係因當事人疏忽所致事故,且該事故非屬突發性外來危險引起者,即非屬意外事故,否准其申請。某甲不服該否准,經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擬續行司法救濟。試問:依據我國法制及實務, 公務人員慰問金之發給的性質為何?某甲欲主張慰問金發給辦法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是否有理由?(25 分)【參考法條】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3 條第 1 項:「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目:「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一、受傷慰問金:(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 21 條第 2、3 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