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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科目
技檢◆視覺傳達設計-插畫 MAC-乙級
技檢◆飲料調製-乙級
技檢◆飲料調製-丙級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語言治療師:溝通障礙總論(包括專業倫理)#142861(5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護理師: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42860(5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生物統計學#142859(43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法醫師:臨床法醫學#142858(43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護理師:產兒科護理學#142857(5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護理師: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142856(5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衛生法規及倫理#142855(43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營養師: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142854(44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法醫師:法醫毒物學#142853(44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流行病學#142852(44題)
最新試題
15. 音響信號設備之結構、性能及於船上之裝設情形,應經下列何機構之認可?(A)船旗國主管機關(B)港口國主管機關(C)造船廠(D)船級社
14. 操縱失靈船舶處於被拖曳時應顯示下列何者燈號?(A)環照紅燈兩盞,桅燈舷燈與艉燈(B)舷燈與艉燈(C)環照燈三盞,上下紅色,中間白色(D)環照紅燈兩盞
13. 為避免碰撞而採取之任何航向及(或)航速之改變,應避免下列何種行動?(A)大幅度左轉避讓(B)緊急減速(C)對航向及(或)航速,作斷續而微小的變動(D)大幅度右轉避讓
最新申論題
5. 當值航行人員遇何種情況應立即報告船長?
4. 何謂領航(Piloting)? 何謂推算(Dead Reckoning)?
3. 試述能見度受限時之航行當值,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最新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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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陳耘得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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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陳耘得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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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陳耘得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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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題筆記
維他命類藥物檢測方法
課程:
藥師一階國考 藥物分析 分章節國考歷屆試題
章節:
化學檢驗法
SN1
課程:
【學士後中醫】化學 (普通化學、有機化學)
章節:
化學
發展理論
描述:
幼兒發展理論
最新討論
30 在防火區劃中,自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樑構件的防火時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之要求為何? (A)1 小時以上 (B)2 小時以上 (C)3 小時以上 (D)4 小時以上
6. 以下是一段課程中師生對話的內容: 阿甯:我做的陀螺都不會旋轉。 老師:妳看看有哪些可能的原因,熱熔膠有黏牢嗎? 阿甯:有(一邊再加上更多膠水)。 老師:這邊有沒有黏緊呢(再一次指著陀螺)? 阿甯:(用手壓著)我試試…耶!可以轉動了! 請問上述對話較接近哪種教學策略? (A)鷹架構築 (B)直接教學 (C)自我調整 (D)社會學習
7. 依凱米斯(Kemmis)行動研究螺旋(action research spiral)模式,其循環四階段之正確順序為下列何者? (A)觀察→計畫→行動→反思 (B)計畫→行動→觀察→反思 (C)反思→行動→計畫→觀察 (D)行動→計畫→反思→觀察
9 關於罪數與競合,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殺人罪後,教唆證人 A 為有利甲之不實證言,甲成立殺人罪與教唆偽證罪,數罪併罰(B)甲竊取 A 所有之汽車一輛,再將車賣給銷贓集團,甲成立竊盜罪與贓物罪,數罪併罰(C)甲為了殺 A 而取得具殺傷力之軍用手槍一把與子彈數顆,並持該槍射殺 A,甲成立殺人罪與持有軍用槍砲、子彈罪,數罪併罰(D)甲雇用殺手 A 殺害仇人 B,甲後來起意至行兇現場協助 A 架住 B,使 A 成功刺殺 B,甲成立教唆殺人罪與殺人罪之共同正犯,數罪併罰
10 甲欲致仇人 A 於死,向友人乙、丙告知此一想法,乙遂向甲建議雇用殺手丁代為下手,丙遂將 A 之 行蹤告知甲以便殺人。甲隨後以新臺幣 20 萬元代價雇用丁殺害 A。丁隔日自行查訪找上 A,卻發現A 為其昔日之救命恩人,乃告誡 A 不要再得罪甲,否則將對其不利。關於甲、乙、丙、丁之行為於刑法上之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為殺人未遂之單獨正犯 (B)乙為殺人未遂之教唆犯(C)丙無罪 (D)丁為殺人未遂之單獨正犯
11 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發。某日,該科辦 理某大型建案的建照審查,承辦該案的同仁均因公出差。科長因局勢緊急,遂依權限「臨時指派」甲暫時兼辦該建案的現場勘查與初審業務。建商乙得知後,為了讓不符法規的建案順利通過,私下與甲接觸並請求放水。關於本案各情境之法律效果,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辯稱其本職只是行政收發,沒有核發建照的「最終決定權」,辦理初審也只是長官「臨時指派且暫時兼辦」性質,不屬於其編制內的永久職掌,故其收錢放水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甲之辯解並無理由(B)若乙為了酬謝甲放水通關,私下與甲約定,將甲過去向乙開立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的借據直接撕毀,以免除甲之債務。在受賄罪客體的實務分類上,甲所獲取的利益應屬於「不正利益」而非「賄賂」(C)若乙為了順利通過初審,私下將現金新臺幣 5 萬元放入信封交給甲,則甲所收受者,在受賄罪之客體實務分類上,屬於「賄賂」(D)若甲雖然收了乙的錢,但甲在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建案確實有嚴重違法之處,甲基於良心不安,最終仍「依法蓋章駁回」乙的申請而沒有放水。因甲在客觀上並未做出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甲仍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