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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1)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申論之。 (2)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護」? (3)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 「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 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外國人甲因在台從事與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境之處分。甲不服該處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乃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該驅逐出境之處分。試問:一)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何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請詳述之。二)甲所提之撤銷訴訟一審遭行政法院實體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此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否執行該處分,將甲驅逐出境,試附理由回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