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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女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7日代理其2歲未成年子丙,列乙男為被告,於起訴書中主張:「甲於111年5月15日某餐會中認識乙,其後乙邀約甲自111年5月27日起在臺北市某大廈套房中同居,雙方約定乙按月給付甲新臺幣10萬元,甲則提供乙任何如夫妻般的服務需求,雙方同居約3個月,因乙喜新厭舊,而於111年8月30日起終止同居關係,不再相見。其後,甲之子丙於113年1月20日出生,係乙之非婚生子,乙自始拒絕撫育及認領,故請求乙認領丙等語。」問:若法院審理時,要求甲說明究竟依據何等事實得認為丙係乙之非婚生子,甲仍僅執其起訴書狀之事實主張之,其並請求法院命乙配合做血緣鑑定,法院應如何處理?如甲更正事實,主張丙係112年3月25日出生,法院如命乙配合血緣鑑定,乙卻拒絕之,法院應如何處理?(30分)

二、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屋,被丁無權占用多年,屋內同居人包括丁之16歲子戊,甲擬起訴請求丁返還A屋,乙及丙表示不同意。問:甲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乙、丙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甲得否單獨列丁為被告起訴請求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如甲獲得勝訴判決,甲得否持該對丁之勝訴判決向丁及戊請求強制執行之?(30分)

一、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5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期限2年,開立一張面額300萬元之本票供作擔保,詎屆期未清償,經催告未果後,爰起訴請求乙返還300萬元借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為證。問: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有無闡明甲一併主張票據請求權之義務?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票款請求權,如乙抗辯該紙票據係為112年1月5日之另筆借貸關係而開立,但該筆借貸關係因甲未交付借款而不成立,則對於是否有交付該筆借款一節,何人應負舉證責任?若甲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並主張依重疊合併審判,如法院審理中認為票款請求權有理由,借款請求權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裁判?(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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