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5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期限2年,開立一張面額300萬元之本票供作擔保,詎屆期未清償,經催告未果後,爰起訴請求乙返還300萬元借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為證。問: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有無闡明甲一併主張票據請求權之義務?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票款請求權,如乙抗辯該紙票據係為112年1月5日之另筆借貸關係而開立,但該筆借貸關係因甲未交付借款而不成立,則對於是否有交付該筆借款一節,何人應負舉證責任?若甲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並主張依重疊合併審判,如法院審理中認為票款請求權有理由,借款請求權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裁判?(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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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詳解 #7479263
本題三小問要分別掌握三個民訴考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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