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女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7日代理其2歲未成年子丙,列乙男為被告,於起訴書中主張:「甲於111年5月15日某餐會中認識乙,其後乙邀約甲自111年5月27日起在臺北市某大廈套房中同居,雙方約定乙按月給付甲新臺幣10萬元,甲則提供乙任何如夫妻般的服務需求,雙方同居約3個月,因乙喜新厭舊,而於111年8月30日起終止同居關係,不再相見。其後,甲之子丙於113年1月20日出生,係乙之非婚生子,乙自始拒絕撫育及認領,故請求乙認領丙等語。」問:若法院審理時,要求甲說明究竟依據何等事實得認為丙係乙之非婚生子,甲仍僅執其起訴書狀之事實主張之,其並請求法院命乙配合做血緣鑑定,法院應如何處理?如甲更正事實,主張丙係112年3月25日出生,法院如命乙配合血緣鑑定,乙卻拒絕之,法院應如何處理?(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