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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公司本年度帳列銷貨收入 9,000 萬元,銷貨成本 4,000 萬元,營業費用 2,500 萬元,非營業收入 1500 萬元,非營業損失 440 萬元。  1.營業費用中,包括捐贈費用 550 萬元,內含對國立大學之捐贈 50 萬 元,對某公益團體捐贈 100 萬元;對縣市長候選人之捐贈 20 萬元,對上次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 3%之某一政黨捐贈 40 萬元,及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捐贈某私立大學 80 萬元,捐贈偏遠地區文化創意活動 200 萬元,透過專戶捐贈經中央主管認可之職業運動 60 萬元。假設除捐贈外並無其他應調整事項。 2.非營業收入中,含有證券交易所得 300 萬元及國內轉投資之股利收入 200 萬元。 3.乙公司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26-2 條規定,捐贈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45 萬元;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36-2 條規定,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155 萬元。 請計算該公司當年度捐贈費用可認列之金額(請逐項列出各項捐贈限 額) 、課稅所得及基本所得額。(15 分)

四、政府為確保租稅債權之實現,於制度中設有租稅保全,請依據稅捐稽 徵法說明我國租稅保全之制度有那些。(10 分)

三、李大美單身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扶養一就讀研究所的妹妹李小美。 李大美在律師事務所上班,此外每週還會透過境內平台上傳影片向觀眾 解說法律觀念。 114 年全家收入如下: 1.李大美有律師事務所薪資收入 120 萬元,網路平台收入 30 萬元。成本費用率採用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 2.李小美有兼課收入 12 萬元。  3.李大美將名下房屋公益出租,每月租金 2 萬元。費用之計算,以財政部核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4.李大美獲配上市公司現金股利 20 萬元,李小美獲配上櫃公司現金股利 10 萬元。  5.李大美取得 A 保險公司之年金保險給付 100 萬元,投保期間始於民國 100 年,李大美父親為要保人。 6.李大美投資美股獲資本利得折合新臺幣 20 萬元。 相關支出如下: 1.李小美研究所學費 6 萬元。 2.李大美因工作需要在外租屋,全年租金支出 24 萬元。 3.李大美人身保險費 8 萬元,健保費 2.5 萬元,勞保費 3.6 萬元。 4.李小美人身保險費 3 萬元,健保費 8,000 元。 5.李大美捐贈財團法人醫院輪椅 10 張,共計 10 萬元,另捐贈母校某私 立大學現金 15 萬元。 6.李小美經由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某甲運動員捐贈 5 萬元。 114 年基本生活費為 21.3 萬元,免稅額為 9.7 萬元,薪資扣除額 21.8 萬元。試計算李大美 114 年綜合所得總額(請將各類所得分別列出) 、扣除額、所得淨額、股利可扣抵稅額及基本所得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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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成人最常見的三尖瓣逆流(tricuspid regurgitation)原因為何? (A)肺動脈高壓(pulmonary hypertension) (B)類癌(carcinoid) (C)愛伯斯坦氏異常(Ebstein’s anomaly) (D)心內膜炎(endocarditis)

18.有關主動脈瓣狹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有心衰竭症狀時,建議接受主動脈瓣膜置換 (B)當出現心衰竭症狀時,預期餘命大約是3年 (C)鈣化性主動脈瓣狹窄,每年主動脈瓣膜面積大約下降0.1平方公分 (D)大約有兩成猝死病人是因心律不整死亡

4.下列各項有關瓣膜性心臟病的敘述,何者正確? (A)二尖瓣狹窄最常見的原因是風濕性(rheumatic)慢性發炎造成,常見在四、五十歲女性,臺灣近年病例數 有減少趨勢 (B)馬凡氏症候群(Marfan's syndrome)是主動脈瓣逆流的原因之一,聽診時病人胸前有舒張期雜音,且第二 心音(S2)變大聲 (C)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急性逆流達中度以上、且伴有心衰竭症狀時,不應使用血管擴張劑,並應及早開刀治療 (D)單純主動脈瓣狹窄或單純二尖瓣狹窄病患,心導管均顯示左心室舒張末壓(LVEDP)升高

7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B)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C)國家應設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公正(D)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與參政權無關

24 下列何種並非民法所規定之遺囑方式? (A)代筆遺囑 (B)口授遺囑 (C)自書遺囑 (D)見證遺囑

25 最高法院某一法庭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其將採取的法律意見與過去其他法庭已經公布判決之法律 意見不同。此時該法庭應該如何處理此一問題? (A)如果過去其他法庭的法律意見已被採納為判例要旨,須遵守 (B)請最高法院院長召開民事庭長會議,由民事庭長共同開會決定該爭議如何處理 (C)聲請憲法法庭進行裁判,由大法官針對不同法庭之間意見爭論,進行統一解釋 (D)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