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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科目
自來水事業技術◆化驗人員-乙級
自來水事業技術◆操作人員-乙級
自來水事業技術◆管理人員-甲級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測量製圖: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141757(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水土保持工程: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包括沖蝕原理)#141756(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衛生技術: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141755(5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農業技術:作物學與作物生理學#141754(6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地質:構造地質與地層學#141753(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藥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41752(26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港灣工程: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及鋼筋混凝土學#141751(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林業技術:森林生態學#141750(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林業技術:育林學#141749(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植物病理:農業藥劑學#141748(5題)
最新試題
50.下列何者「非」P&IClub承保的由於違反有關國家入境或海關法規,而生之罰金項目?(A)因違反入境法規而來自移民當局之罰金(B)船員、偷渡者或難民之遣送費用(C)因違反海關法規,如貨物卸岸實際數量與原申報數量不符,可能面臨海關的處分(D)船舶因超載可能面對之污染責任及罰金損失
49.下列何者為1983年協會船舶保險時間條款承保之事故引起之損害責任及費用?(A)因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顛覆,或其引起之內爭,或任何由於交戰國或對抗交戰國武力之敵對行為引起的損失毀損責任或費用(B)任何戰爭武器及任何人惡意行為或政治動機引起者的損失毀損責任或費用(C)因任何恐怖主義份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引起的損失毀損責任或費用(D)與航空器或類似標的物或其墜落標的物、陸上運輸工具、船塢或港內設備或設施之接觸
48.下列何者為1983年協會船舶保險時間條款關於「不承保」之事故引起之損害責任及費用?(A)因任何恐怖主義份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引起的損失毀損責任或費用(B)海上河流湖泊或其他航行水域之危險事故(C)船上以外人員之暴力偷竊(D)船長船員水手或引水人員疏忽
最新申論題
7.請問電機絕緣破壞可能的故障原因為何?
6.請問管子之保養中,對蒸汽管路的水錘現象有何規定?
5.淨油機(Purifier)的起動淨油機的步驟與注意事項中,請問對排油逐漸緩慢要如何改善?
最新課程
刑法總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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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將結合筆者的考試經驗,將以條列式的方式幫您整理每個法條的重點所在,也會利用歷屆試題幫考生快速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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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精選經濟部聯招及台電、中油、中鋼、中華電信、自來水、菸酒、臺鐵從業人員最新英文考題,專為有志突...
最新主題筆記
國民教育法 第 15 條
課程:
國民教育法條
章節:
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描述: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
國民教育法 第 16 條
課程:
國民教育法條
章節:
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描述:
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
國民教育法 第 17 條
課程:
國民教育法條
章節:
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描述: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最新討論
55.下列腦影像檢查工具,何者最適合用來做為急性腦中風的初步檢查工具? (A)電腦斷層掃描 (B)腦波圖 (C)正子射出斷層掃描 (D)核磁共振造影
11.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規定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經理人之資格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不得擔任之 (B)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 3 年者,不得 擔任之 (C)最近 3 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不得擔任之 (D)違反期貨交易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 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 2 年
7 關於在途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期間,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必要 (B)證人向法院請求給付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之期間,毋庸扣除在途期間 (C)甲居住於臺中市,委任事務所在臺北市中正區之律師乙為其訴訟代理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 臺北地院)提起訴訟,並授與特別代理權。該訴訟嗣經臺北地院判決甲敗訴,並送達予乙,計算甲 對該判決之上訴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D)計算就審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25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B)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C)收養之成立或終止均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D)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18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台灣中油公司的職員 (B)台灣電力公司的職員 (C)台灣自來水公司的職員 (D)區公所的里幹事
一、某甲係臺北地檢署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三等書記官,其前應106年 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自107年1月起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 資格。依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要點第3點及第5點規定,臺灣高等法 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書記官之任免案,係由高檢署檢察長決 定。107、108年臺北地檢署考量某甲考績(等次)仍有改善空間,故未 建請高檢署陞任其為該署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等書記官。嗣109 年5月臺北地檢署審認某甲工作表現呈穩定進步趨勢,以派免建議函 A, 建請高檢署核派其為二等書記官,同年6月高檢署以 B 函函復予以緩議 並會請某甲知悉。某甲另於109年6月以申請書向高檢署請求自107年陞 任為二等書記官,經該署於109年7月以 C 函函復重申上開該署 B 函之意 旨予以緩議。某甲不服上開高檢署 B 函及 C 函,認 B 函未於109年陞任 其為二等書記官,C 函否准其請求自107年陞任為二等書記官之申請,於109年7月25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主張 B、C 二函 均違法侵害其陞任之權利,請求撤銷該二函。試問:B、C 二函之法律性 質與效力為何?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司法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1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 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 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 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 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