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最新資料
最新資料
瀏覽最新的試卷、試題和詳解,掌握最新考試資訊
最新科目
技師◆織造工程
技師◆染色工程
技師◆織物整理工程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各類科(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藥師外):法學知識#143271(20題)
115年 - 新版汽車筆試題庫 251-300#143269(50題)
115年 - 新版汽車筆試題庫 201-250#143268(50題)
115年 - 新版汽車筆試題庫 151-200#143267(50題)
115年 - 115-2 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法規#143265(50題)
115年 - 新版汽車筆試題庫 101-150#143264(50題)
115年 - 新版汽車筆試題庫 51-100#143263(50題)
115年 - 115-2 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143261(50題)
115年 - 新版汽車筆試題庫 1-50#143260(50題)
115年 - 115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_第二次正式教師甄選初選:歷史科 (錄製影片)#143205(1題)
最新試題
15. 霧為能見度規定 (A) 不足500公尺 (B) 不足800公尺 (C) 不足1000公尺 (D) 不足2000公尺
14. 我國對輕度颱風之風力等級為 (A) 8-11 (B) 10-12 (C) 12-15 (D) 13-15
13. 船員應加入勞保之規定年限為何 (A) 14歲以上,60歲以下 (B) 18歲以上,60歲以下 (C) 18歲以上,65歲以下 (D) 20歲以上,65歲以下
最新申論題
5.何謂區域性「港口國管制」?
4.能見度受限制時,錨泊船舶應採取之聲響信號?
3.請翻譯「ISM Code」、「SMC」、「COLREG」及「STCW 78」等名詞之中文全名。
最新課程
程式設計實習
講師:
Sam
簡介:
根據108課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電機與電子群課程綱要所摘要「程式設計實習」的學習重點...
等差數列與級數
講師:
林靖
簡介:
1.認識數量關係與規律 2.數列與級數 3.等差數列 4.等差級數 5.綜合應用
線型函數
講師:
林靖
簡介:
1.認識函數,函數特性(對應關係),函數判別,2.函數值 3.函數圖形與線型函數 4.線型函數的生活應用
最新主題筆記
105-115中藥學考題
描述:
1
觀念
描述:
觀念
45. 甲公司的本益比為 12 倍,權益報酬率為 13%(假設期初權益帳面金額等於期末權益帳面金額), 則市價淨值比為何? (A) 0.93 (B) 1.11 (C) 1.56
描述:
這題考的是股票估值與財務分析中,非常經典的三大指標聯動關係:本益比(P/E)、權益報酬率(ROE) 以及 市...
最新討論
37.請問下列反應的主要產物為何? (A) (B) (C) (D)
38.有一 3 g 未知分子量之蛋白質於 0.2 L 水中,當其溫度為 27 ℃時,所測得之滲透壓為 0.025 atm,請問此蛋白質的近似莫耳質量為何? (A) 15,000 g/mol (B) 20,000 g/mol (C) 25,000 g/mol (D) 30,000 g/mol
40.請問下列反應的主要產物為何? (A) (B) (C) (D)
68 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 (A)同事務所之兩位律師可以分受夫妻委任同時辦理夫妻財產分割訴訟事件(B)律師曾接受甲男電話詢問其與配偶乙之家暴保護令事件,經評估後認勝訴機率低而婉拒受任,1 年後該律師受乙委任,以該家暴事由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事件(C)律師於被繼承人丙立遺囑時曾受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丙往生後繼承人雖只爭執其中該遺囑內之遺贈效力,律師仍不能受該受遺贈人的委任對繼承人提起交付遺贈物訴訟(D)律師與丁、戊夫妻為好友,曾以律師身分協調丁、戊爭吵及離婚財產子女監護事宜,同所其他律師於 1 年後接受丁的委任,擔任戊告發丁因該爭吵所涉恐嚇、毀謗等刑事辯護律師
69 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 (A)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原則上不可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B)律師接到相對人之邀約,希望就受任事件商談,律師為爭取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私下與相對人商談(C)律師在餐廳用餐,發現餐廳老闆是委任人的相對人,律師接受老闆免費招待(D)律師就受任事件,本應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是有必要的
70 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當 面解釋案情。甲為了安撫對方情緒,且為了瞭解案情真象,在未告知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就和對方當事人碰面會談。關於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除非得到己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甲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甲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B)因為是對方主動要求商談而不是甲主動,所以甲可以和對方直接對談,不一定要告知己方當事人(C)甲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而約商談時間,動機純正,並無不妥(D)甲如果可以藉由商談得到有利資料,則對己方有利,所以所為應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