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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試題_共同科:英文#143930(50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試題:國文#143925(50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甲組)招生考試試題_應用數學系:微積分#143923(10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試題_應用化學系:普通化學#143922(25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外國語言學系:英文作文#143921(2題)
115年 - [無官方正解]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經濟學#143920(32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公費生)招生考試試題_幼兒教育學系:幼兒教育#143919(4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幼兒教育學系:幼兒教育理論與實務#143918(4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資訊工程學系:離散數學#143915(9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資訊工程學系:資料結構#143912(9題)
最新試題
50. 下列何者為魚水蛭(leech)之外表特徵? (A) 有前吸盤及生殖吸盤 (B) 只有前吸盤 (C) 只有後吸盤 (D) 有前後吸盤
49. 下列何者最易感染弧菌(Vibrio alginolyticus)? (A) 海鱺 (B) 大嘴鱸魚 (C) 吳郭魚 (D) 淡水長臂大蝦(泰國蝦)
48. 下列何者不屬於魚類之寄生性吸蟲類? (A) 口絲蟲(Ichthyobodo necator) (B) 指環蟲(Dactylogyrus sp.) (C) 三代蟲(Gyrodactylus sp.) (D) 黃孢蟲(Clinostomum sp.)
最新申論題
四、試問成為設計師的要素有那些?並詳細說明之。(25分)
三、試說明何謂設計(Design)?請畫出一木質家具產品圖作為說明實例,並提出本身看法詳細說明之。(25分)
二、產品造形應如何設計?並說明設計師須考量的問題。 (25分)
最新課程
112年第二次專技 醫事檢驗師 微生物學與臨床微生物學(包括細菌與黴菌)
講師:
Feng Ling Yu
簡介:
112年第二次專技 醫事檢驗師 微生物學與臨床微生物學(包括細菌與黴菌)解析
醫用微生物免疫學
講師:
Feng Ling Yu
簡介:
各級公職醫用微生物免疫學常考題型解析(非選擇題)
工程力學
講師:
林佳瑩
簡介:
●考前補帖《針對國考精選本科目重點筆記》 有別於傳統教科書的編排,將相關聯內容排列在一起,更方便理解...
最新主題筆記
民法 編債 第 6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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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章節: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六 節 運送
描述: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編債 第 6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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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六 節 運送
描述: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民法 編債 第 6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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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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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六 節 運送
描述:
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第二...
最新討論
13 咖啡加牛奶屬添附之何種類型?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D)綜合
20 甲自行出資建造違章建築房屋一幢,將之出售予乙,並已交付乙占有。但事後甲對乙主張其為所有權人,請求乙返還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因為違章建築是違法行為,甲無法取得該屋所有權 (B)甲之請求為有理由。因為違章建築買賣是違法行為,買賣契約無效,甲得請求回復原狀 (C)甲之請求為有理由。甲可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D)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縱甲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乙基於買賣契約非無權占有該屋,故無須返還
17.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A)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B)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C)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D)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6 關於追訴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無追訴權時效 (B)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C)犯有罰金刑之罪,無追訴權時效 (D)追訴權時效因執行而停止進行
27 依刑法第 294 條之 1 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無自救力 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有下列何種情形,仍應課以刑責?(A)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B)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第 228 條第 2 項、第 231 條第 1 項、第 286 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第 33 條之行為者(C)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 自由, 而故意犯刑法第 294 條之 1 第 1 款、第 2 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 6 月有期徒刑確定者(D)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 1 年者
28 有關刑法第 136 條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性質為聚合犯(B)本罪之行為地點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C)聚眾係指參與之人數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若參與之人係事前約定,則不該當此罪(D)本罪行為人區分為首謀、下手實施者及在場助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