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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寫出程式執行結果。 (A)0 (B)1(C)2(D)3 

53 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法院判決 A 地之 B 部分分配予甲、C 部分分 配予乙、D 部分分配予丙,甲、乙並應各自補償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50 萬元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乙、丙自系爭判決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土地之所有權,無庸強制執行(B)如甲所分得之 B 部分,於系爭訴訟繫屬前即由共有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使用迄今,甲得執系爭判決,聲請法院解除其占有,使歸甲占有(C)如乙所分得之 C 部分上有甲所興建之房屋,乙得執系爭判決,聲請法院拆除該房屋並交付該部分土地(D)丙為獲金錢補償,得執系爭判決,聲請執行甲、乙之財產

54 債權人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 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處分執行,嗣乙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於同年 5 月 5 日廢棄臺北地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改裁定駁回甲假處分之聲請,甲對高本院之裁定,於同年 6 月 6 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臺北地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B)高本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C)最高法院原則上得依乙之聲請,准其供擔保而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D)臺北地院假處分之裁定雖經高本院廢棄,惟尚未確定,仍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55 甲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交付買賣標的物 W 珠寶予甲,乙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給付新臺 幣 50 萬元予乙,乙聲請查封該珠寶後,甲始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辦理?(A)與乙案併案執行 (B)將珠寶直接取交甲(C)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 (D)駁回乙強制執行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