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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圖書資訊學概論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教育時是觀察與評析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傳播理論與當代問題分析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試題_法務:1 .民法 2 .民事訴訟法#146997(19題)
115年 - 115 國立臺北大學_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試題_統計學系:基礎數學#146995(12題)
115年 - 11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試題_政風、地政: 1 .政府採購法規 2 .民法#146994(50題)
115年 - 115 國立臺北大學_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試題_犯罪學研究所:犯罪學#146991(4題)
115年 - 114 國立臺北大學_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試題_統計學系:基礎數學#146989(12題)
115年 - 115 國立臺北大學_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試題_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統計學#146969(16題)
115年 - 11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試題_統計資訊:1 .資料庫及資料探勘 2 .程式設計#146958(17題)
115年 - 11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環工:1.環境管理與空污防制 2.水處理技術#146953(16題)
115年 - 110 國立臺北大學_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試題_企業管理學系甲組:統計學#146951(6題)
115年 - [無官方正解]115 國立臺北大學_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試題_會計學系:審計學#146950(26題)
最新試題
複選題60. 以下何者可用以計算結構變形分析 (A)共軛樑法 (B)單位虛功法 (C)能量法 (D)傾角變位法 (E)彎矩分配法
複選題59. 下列有關拱之敘述何者為真 (A)拱之支承端一般常有可觀之水平推力 (B)拱除具樑之剪力和彎矩外,一般具有高軸力(壓力) (C)拱橋只適用於短跨度情況下 (D)拱橋之支承端若地質條件不理想,可採用繫桿以承受推力 (E)磚砌拱橋,亦是利用拱之軸向壓力結構特性
複選題58. 何者為桁架分析的基本假設 (A)所有節點為鉸接,且無摩擦力 (B)所有外力及自重均作用於節點上 (C)材料性質為彈塑性 (D)各桿件的中心軸在一平面上,並於節點相交於一點 (E)各桿件因應力產生的伸長、縮短,將使桁架產生變形,但由此變形影響各桿件之應力不加考慮
最新申論題
4. 求算以下半電池的電位(potential)為何?其中係將鎘電極浸泡在含 0.01M Cd2+的溶液中 (RT/F=2.568×10-2V,㏑ 10=2.303) Cd2++2e-⇌ Cd(S) E°= -0.403 V
(2) 1×10-7M NaOH 水溶液
(1) 5×10-2M NaOH 水溶液
最新課程
Higher! 111學年度603BEN’s English Class
講師:
摩友(100006038082990)
簡介:
1-4單元
國三下英文課程(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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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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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Brenda
簡介:
結合國中會考基測常考單字及文法題庫,共18單元以循序漸進方式安排解題與老師解說,幫助同學理解每一單元的...
最新主題筆記
民法 編債 第 338 條
課程:
民法 編債
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描述: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 編債 第 339 條
課程:
民法 編債
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描述: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 編債 第 340 條
課程:
民法 編債
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描述: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
最新討論
1 禽肉(poultry)及碎肉(stuffed meat)必需烹調至中心溫度多少℃至少 15 秒,才可被認為安全? (A)60(B)63(C)68(D)74
7從食品安全之觀點’食品之危險溫度帶是指: (A) 10 C 〜30 C (B)4 C 〜60 C (C)20 C 〜60 C (D) 30 C 〜60 C
22 HACCP制度之第一原則爲: (A)自主管理 (B)指定負責人 (C)危害分析 (D)源頭管制
46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B)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 3 百元之裁判費 (C)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得由原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4 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B)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C)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D)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5 按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為區分所有人所分別共有。下列關於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之說明,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B)共用部分得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約定專用(C)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D)共用部分之拆除,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