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下列何者之論述,符合我國《刑法》釋憲實務之見解?
(A)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 《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
(C)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D)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E)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行為,性質上乃屬於瀆職罪,其幫助教唆者亦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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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23), C(348), D(334), E(119) #3833149
統計: A(31), B(323), C(348), D(334), E(119) #3833149
詳解 (共 4 筆)
#7588638
(B) 正確:
• 法規範實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8 號及相關法規明確性審查中均指出,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雖使用了「其他非法之方法」、「不正確之結果」等法律概念,但此等文字依通常文義在實務及社會通念上並非無法理解,且可透過司法審判進行個案認定,因此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
(C) 正確:
• 法規範實務:符合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死刑合憲性案) 的主文意旨。
• 判決原話: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D) 正確:
• 法規範實務:符合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侮辱公務員罪案) 的主文意旨。
• 判決原話: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 錯誤選項解析
• (A) 錯誤:
•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775 條解釋,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因為是針對行為人犯罪後的「更犯(再次犯罪)反映其特別惡性與不思悔改」,並非針對前罪重複處罰,因此並未違反憲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註:該解釋宣告違憲的部分是「不分情節一律不論輕重加重本刑」,違反了罪刑相當原則,而非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E) 錯誤:
•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行為,在刑法分則上雖然置於「瀆職罪章」,但「行賄者」本身並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其行為與具有公務員身分的收賄罪不同。其教唆、幫助者是依其參與行賄的法律性質處斷,且該論述在憲法與刑法實務見解中並非此等概括式的瀆職性質認定(行賄者本身並不侵害公務員職務的廉潔性,而是教唆或引誘公務員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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