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依憲法法庭之判決,關於「免職公務員之權力」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免職權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核心事項,但任命權則非為核心事項
(B)立法者就免職的要件與程序等事項,制定法律予以規定,係對行政機關免職權之不當干預
(C)從功能最適原則的觀點,行政部門較司法機關更適合成為行使免職權之主要機關
(D)《憲法》第 77 條規定略以,「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然 此一條文不應被理解為係對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雙軌併行制的否定
(E)《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考績丁等者免職之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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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1), C(122), D(144), E(152) #3892005
統計: A(21), B(31), C(122), D(144), E(152) #3892005
詳解 (共 3 筆)
#7407503
考點為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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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解析
(c) 正確:憲法法庭指出,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及表現,通常由其主管及機關長官最為清楚。從功能最適原則的觀點來看,行政部門在組織與程序上,比司法機關更適合成為行使免職權、做出第一次決定的主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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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我國自制憲以來即採取「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雙軌併行制。《憲法》第 77 條雖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但並不蘊含「懲戒一元化」,亦不否定行政機關長官依法行使具有免職效果的行政懲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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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正確:憲法法庭最終認定,《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考績丁等免職的規定,其目的在於汰劣擇優並提升行政效能,手段具備正當性與必要性,因此並未違反《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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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解析
- (a) 錯誤: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公務員的「任命權」與「免職權」兩者皆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不可或缺的固有核心事項(無人即無行政)。選項中區分兩者為錯誤敘述。
- (b) 錯誤:立法者依法制定法律來規範免職的要件與程序,屬於國會的立法權限,只要內容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即屬合憲,並非對行政機關免職權之不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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