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11.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者,其工資之加給,下列哪些正確?
(A)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 以上
(B)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1 以上
(C)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以上
(D)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2 以上 。
統計: A(7), B(20), C(8), D(22), E(0) #3779441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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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1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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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第 3 至 8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2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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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這是「平日」延長工時在 2 小時以內的加給標準(加給 \( 1\frac{1}{3} \))。休息日與平日的法律定位不同,休息日法定標準用字為「另再加給 \( 1\frac{1}{3}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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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完全符合《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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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這是「平日」再延長工時在 2 小時以內的加給標準(加給 \( 1\frac{2}{3} \)),非休息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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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完全符合《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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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日」,1 日為「休息日」(此即為「一例一休」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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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核心計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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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至 2 小時:另再加給 1又1/3(約 1.3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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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至 8 小時:另再加給 1又2/3(約 1.6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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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105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2874 號函釋(第 9 至 12 小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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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至 1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2 又 3 分之 2 以上(約 2.67)。因該時段工作已超過法定每日 8 小時正常工時上限,原月薪不包含該時段之基本薪資。故其結構為:內含本薪 1 倍 + 延長工時加給 \( 1\frac{2}{3} \) 倍 = \( 2\frac{2}{3} \)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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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工時上限與彈性變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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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全數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數)」總數中(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至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總時數不得超過 13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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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定考點: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依此規定延長每月工時,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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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週休二日,保障勞工健康:增加 1 天「休息日」,旨在實質降低勞工年總工時,避免勞工連續工作 6 天,防止過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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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額加班費」以價制量:休息日的工資加給(1.34、1.67)高於平日加班。透過提高雇主的法定勞動成本,引導雇主減少在休息日安排勞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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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彈性以利企業調度:與「例假日」非因天災等突發事件絕對不可加班不同,「休息日」只要勞資雙方同意即可加班,保留企業在旺季調度工時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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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平日延長工時(第 9-12 小時) |
休息日出勤(第 1-12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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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勞動部 105 年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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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倍率 |
• 前 2 小時:加給 \( 1\frac{1}{3} \) 倍 |
• 前 2 小時:另再加給 \( 1\frac{1}{3} \) 倍(約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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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薪結構 |
月薪已內含當天 8 小時正常本薪,故加班時數皆為純加給。 |
• 前 8 小時:月薪已內含本薪,故為純加給。 |
休息日計算範例:
假設勞工月薪為 36,00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時薪)為:\( 36,000 \div 240\text{小時} = \mathbf{150\text{元}} \)。
若該勞工於休息日出勤 8 小時,可領到的休息日加班費為:
前 2 小時:\( 150 \times \frac{4}{3} \times 2 = 400\text{元} \)
後 6 小時:\( 150 \times \frac{5}{3} \times 6 = 1,500\text{元} \)
當日可現領加班費總計:\( 400 + 1,500 = \mathbf{1,900\text{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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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請假遞補陷阱:若勞工答應休息日加班 8 小時,但當天因故請假 2 小時(實際僅到工 6 小時)。其加班費階梯必須「由前向後遞補」計算。即前 2 小時給 1.34 倍,後 4 小時給 1.67 倍。同時,計入當月延長工時上限的時數亦為核實的 6 小時,不可直接從後方的 1.67 倍時段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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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休息日出勤(勞基法 §24 Ⅱ) |
例假日出勤(勞基法 §40) |
國定假日 / 特別休假出勤(勞基法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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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出勤要件 |
只要勞資雙方同意即可。 |
⚠️ 極嚴格!限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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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8 小時 |
• 前 2 小時:另加給 \( 1\frac{1}{3} \) 倍 |
不論做幾小時,保障加發 1 日工資(俗稱加倍發給,內含本薪 1 倍+加給 1 倍)。 |
不論做幾小時,保障加發 1 日工資(不超過 8 小時均按 8 小時加發,內含本薪 1 倍+加給 1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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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2 小時 |
按平日時薪另再加給 \( 2\frac{2}{3} \) 倍(約 2.67)。 |
按平日時薪另加給 2 倍。 |
• 前 2 小時:加給 \( 1\frac{1}{3} \)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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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定補償 |
無額外補休,做幾小時領幾小時錢(或選 1:1 補休)。 |
⚠️ 事後必須強制補假 1 日(此補假工資照給)。 |
無額外法定補償(除非勞資另有約定或勞工自願換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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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備查要件 |
延長工時達 30 人以上需報主管機關備查。 |
⚠️ 雇主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無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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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發一日工資」的起跳陷阱(例假與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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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是「核實計算」(做 2 小時拿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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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與國定假日是「保障一日」:月薪制勞工只要在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打卡上班(不論是進公司開會 1 小時,還是巡廠 30 分鐘),一律都要直接加發 1 整天的本薪(即時薪 × 8)。因為勞工只要當天出勤,其原本享有一整天完整休息的「假日權益」就已經被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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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小時起算基準點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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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第 9 小時起回歸一般平日加班基準(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 2 小時加給 \( 1\frac{1}{3} \)、後 2 小時加給 \( 1\frac{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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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依勞基法第 40 條,第 9 小時起的延長工時,工資應直接加倍發給(即另再加給 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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