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40. 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A)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 200 萬元為限
(B)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
(C)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
(D)貸款人前 2 年免繳利息,由勞動部全數補貼,第 3 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 。
統計: A(22), B(21), C(18), D(18), E(0) #3779470
詳解 (共 1 筆)
(A) 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 200 萬元為限
(B) 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
(C) 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
(D) 貸款人前 2 年免繳利息,由勞動部全數補貼,第 3 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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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標準答案: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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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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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符合最新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或商業登記事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2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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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符合最新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每次貸款期間最長 7 年,寬限期最長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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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符合最新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按加碼 0.575% 機動計息。(註:考題字面「郵政儲金」為舊稱,最新條文已精確修正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名稱,但計息基準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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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利息補貼應為前 3 年(非前 2 年)免繳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 4 年起貸款事業固定負擔年息 1.5%,超過之利息差額才由勞動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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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 就業保險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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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項 ──→ 規定基金用途:包含提撥經費辦理「創業協助」之法定預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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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項 ──→ 實質法律授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對象資格、審查程序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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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訂定
【子法】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展開具體數字,如 200 萬、7 年、3 年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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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與合法性(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勞動部)動用就業保險基金發放預算、補貼民眾利息,必須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授權。第一條即是此辦法的「法律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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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立法之原則: 母法第 12 條第 3 項確立了政策用途(要幫失業者創業),第 4 項則精準授權勞動部針對「資格條件、提供方式、審查程序」訂定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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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彈性與立法效率: 將「200 萬元」、「前 3 年免息」等技術性細節寫在「辦法(子法)」而非「法律(母法)」,是為了讓行政機關能因應市場利率、經濟環境變化,迅速召開內部會議完成修法,免去立法院繁複的三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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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貸款額度、期間與寬限期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申請事業屬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申請事業屬前條第三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經核給貸款之事業(以下簡稱貸款事業)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 跨條文連動提示:前條第 6 條規定之事業分級:第一款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第二款為托嬰/幼兒園/補習班等立案登記;第三款為免辦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
【第 11 條】貸款利率與利息補貼規範
「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
貸款事業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事業負擔實際年息。」 -
【第 9 條】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原舊制第 8 條,新制已剛性移列至第 9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與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申請事業負責人之就業保險投保資料。
二、創業計畫書。
三、申請事業主管機關登記及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事業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三個月內申請事業及其負責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六、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切結書。
七、申請事業負責人參與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之時數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本部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未完備者,應自本部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第 23 條】停止利息補貼與復業續補(術科申論重點防線 ⚠️)
「貸款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事業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一、停業或歇業。
二、變更負責人。
貸款事業於利息補貼期間停業,已依規定繳付貸款本息,其後辦理復業登記者,得由承貸金融機構向本部申請自復業日起繼續補貼利息至原定補貼期間屆滿。」
┌────── 1. 提出申請與創業計畫書 (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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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民眾】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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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撥款最高 200 萬 (第7條) │ 2. 審查資格與計畫
│ 與前 3 年免息 (第11條) ▼
【承貸商業銀行】 ◄──── 3. 提供最高 9.5 成信用保證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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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把關與輔導): 負責審查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事業負責人必須先參與勞動部或政府機關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 18 小時,並撰寫「創業計畫書」提交審查。勞動部不直接發錢,而是扮演資格背書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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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擔風險): 失業者通常缺乏房屋等實體擔保品,銀行放貸風險高。因此,實務上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 9.5 成(95%)的信用保證。若事業經營不善倒閉且無法還款,信保基金會依法幫忙理賠給銀行 95% 的壞帳,大幅提高銀行放貸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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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貸金融機構(審貸與撥款): 銀行(如臺灣銀行、土地銀行等)收到勞動部審查通過的公文與信保基金的保證書後,進行最終徵信並撥款(最高 200 萬元),後續由貸款事業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第 10 條規定,本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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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補貼(直接對接): 貸款事業前 3 年免繳利息。在實務作業中,是由承貸銀行每個月直接向勞動部(就業編險基金)請領這筆補貼利息,民眾端完全不需要經手利息撥付;第 4 年起貸款事業固定負擔年息 1.5%,差額一樣由政府直接補貼給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