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之
(B)行政執行分署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C)管收之抗告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D)義務人生產後滿 2 個月以上者,不得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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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6), B(2554), C(440), D(160), E(0) #3017336
統計: A(706), B(2554), C(440), D(160), E(0) #3017336
詳解 (共 10 筆)
#7418113
❌ (A) 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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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裡:管收不是向「行政法院」聲請,而是必須向「地方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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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所稱該管法院,謂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 (B) 行政執行分署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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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原因: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定的抗告期間,這是一個標準的記憶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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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明文規定:「對管收之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十日。」
❌ (C) 管收之抗告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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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裡:抗告程序不是準用《行政訴訟法》,而是準用《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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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2 項規定:「管收之抗告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 (D) 義務人生產後滿 2 個月以上者,不得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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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裡:法條是為了保護剛生產完的產婦,規定生產後「未滿」 2 個月不得管收。選項故意顛倒寫成「滿 2 個月以上」,這代表產婦已經做完月子、身體恢復了,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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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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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928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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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659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VII、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IX、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21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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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885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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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6268
b選項題目是寫"執行分署
法條是寫"執行處
這樣有算對嗎? 考委不是很喜歡玩文字遊戲...?
法條是寫"執行處
這樣有算對嗎? 考委不是很喜歡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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