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 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不安抗辯
(B)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C)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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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 C(34), D(5), E(0) #3703917

詳解 (共 3 筆)

#727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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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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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契約,也就是契約雙方對彼此互相負有義務時,如果對方還沒提出對待給付,可以先拒絕自己的給付[1]。拿買賣契約為例,A向B購買電腦一台,B必須給A電腦,而A要付錢,如果B還沒把電腦交給A,A可以拒絕給付金錢;同理,如果A也還沒交錢給B,B可以拒絕把電腦給A,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2]的意涵,就像民間常聽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出處法律百科
(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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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339
1. 正確選項解析:(A) 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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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668
  • ? (a) 甲得主張不安抗辯正確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本題中,甲有先給付價金之義務(先為給付),但建商乙在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且有無法續建之虞(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完全符合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要件。因此甲可以合法拒絕按期支付價金,直到乙提供履約擔保或解決財務危機為止。
  • ? (b) 甲得主張惡意抗辯錯誤
    • 臺灣民法債編中並無「惡意抗辯」此項法定抗辯權。
  • ? (c) 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錯誤
    • 同時履行抗辯(民法第 264 條)適用於雙務契約中「雙方無先後給付義務」的情況。本題已明確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故在期程上甲屬於先給付義務人,無法直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 ? (d) 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錯誤
    • 消滅時效抗辯(民法第 144 條)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的情況。本題的核心爭議是建商的履約能力危機,與請求權時效是否過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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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4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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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64條 1.因契約互負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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