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權利之設定,並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
(A)設定承租人對租用之房屋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B)設定將質物移轉占有於質權人之不動產質權
(C)設定在他人建物上以建築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普通地上權
(D)設定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之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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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7), C(21), D(68), E(0) #370392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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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解析: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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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前提:物權法定主義 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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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678
根據我國民法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的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意味著物權的「種類」與「內容」都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所沒有的物權類型或變更其法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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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細分析
  • ❌ (a) 設定承租人對租用之房屋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 原因:優先購買權原則上僅具「債權效力」,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如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的基地租賃優先購買權),才會例外被賦予具有物權效力的「物權化」效果。然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般的「房屋承租人」享有具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當事人如果透過契約私下設定,便違反了物權法定主義。 
  • ❌ (b) 設定將質物移轉占有於質權人之不動產質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 原因:我國民法中的「質權」僅能設定於「動產」或「可讓與的權利」(民法第884條、第900條)。如果要在不動產上設定移轉占有以達擔保目的的權利,在民法上屬於「典權」的範疇。民法中並不存在「不動產質權」這種物權,因此這種設定屬於創設新型態物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 ❌ (c) 設定在他人建物上以建築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普通地上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 原因:根據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的權利。地上權的客體依法只能是「土地」,不能是「建物」。因此,在「他人建物上」設定地上權,違反了法律對於地上權內容與客體的規定。
  • ✅ (d) 設定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之不動產役權:並未違反
    • 原因:民法第859條之4明文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這是我國民法於2010年物權編修法時,特別增訂的「自己不動產役權」制度(例如同一所有人的甲地為了乙地的通行或採光,在甲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
      因為這項權利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完全符合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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